-南陽正式覆函,批駁荊門把事件定性爲“衝突”
-兩項不變證據能證明南陽中院絕非荊門所稱粗暴執法
-當地羣衆如何“自發”知道南陽中院要執行?
-執行人員兩次報警,警方姍姍來遲令人費解。
-元兇涉嫌搶劫、妨礙執行公務、故意傷害,荊門公安機關按治安案件進行處理欠妥。
3月29日,湖北省荊門市委政法委向河南省南陽市委政法委發出《關於南陽市中級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引發衝突事件有關情況的通報》(下稱“荊門通報”,其主要內容見本報3月30日報道)。昨天,南陽市委政法委就該通報主要內容覆函(下稱“南陽覆函”)給荊門市委政法委。覆函對荊門通報中所稱事件性質、有關細節等提出不同意見,在重申事件性質爲暴力抗法的同時,提出屈家嶺管理區另存(或“過渡”)社保金有挪用侵佔之嫌。
社保金另存有挪佔之嫌
“荊門通報”中稱,“南陽中院查封的是屈家嶺管理區社保金過渡賬戶資金”。
對此,南陽市一位業內人士稱:“大家都知道,社保金涉及百姓切身利益,誰都不能碰。按規定,社保金怎麼能入到預算賬戶上?爲什麼在已經有社保金專用賬戶的情況下不直接存到專用賬戶?爲什麼要‘過渡’?其中緣由令人費解!”
就這一問題,“南陽覆函”稱:南陽中院執行中調查到,被執行人屈家嶺管理區確有社保金專用賬戶,南陽中院沒有凍結該賬戶,而凍結的是一個預算賬戶,“凍結的被執行人的預算賬戶,存放的只能是該單位的預算淨資金,該賬戶不應該也不能存放社保金,否則(當地)就有挪用、侵佔之嫌”。南陽覆函還稱,在預算賬戶存放“社保金”或“過渡社保金”,按規定不允許,如此操作違規違紀,應從嚴追究責任。
有據可證並非粗暴執法
針對“荊門通報”中所說的“南陽中院法警認爲當地一馬姓下崗工人阻礙執行公務,將馬拖了幾米遠,用拳頭將馬的右眉骨打傷出血”等內容,“南陽覆函”認爲,南陽中院在外地依法執行案件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粗暴執法,有兩項證據足以說明問題:一、銀行營業大廳的監控錄像。二、荊門中院配合執行的4名法警的親身經歷。
“南陽覆函”特別提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羣衆是如何“自發”知道南陽中院執行信息的?又是如何在很短時間內聚集到農行的?又是如何“自發”地搶走、毀壞最能證明事發經過的影像設備和資料的?覆函稱“其中事先準備、事中組織顯而易見”。
兩次報警警方爲何遲來
“南陽覆函”稱:發生在農行五三支行的兩次暴力抗法事件,街道上聚集了上百人,距屈家嶺派出所百米之遙,這麼大的動靜作爲維護一方平安的公安派出所竟置若罔聞,特別是3月22日,南陽中院執行局局長丁建民看到有人聚集,在下午3時許就打了報警電話。下午4時06分,南陽中院法警支隊副支隊長王全又報警,下午4時15分3名公安人員纔來到現場。兩次發生的暴力抗法,公安民警都是事後趕到,第一次遭遇暴力抗法執行幹警來不及報警,公安民警遲到情有可原,第二次,執行人員兩次報警,當地民警仍姍姍來遲,“令人費解”。
“南陽覆函”還稱:到場採訪的大河報記者郭啓朝被羣毆,拼命逃往派出所方向,當時就有一名公安幹警在場,爲什麼不亮明身份制止暴行?到派出所後不顧郭的哀求,又將負傷的記者滯留1個多小時後才送醫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派出所一公安民警稱:郭是在公安民警的護送下到達派出所,到達派出所時並未發現記者受傷。“南陽覆函”質問:現在已確診郭多處骨折,公安民警又對這一事實該做如何解釋?
按治安案件處理欠妥
“南陽覆函”稱:這一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有組織、有預謀的暴力抗法事件,相關元兇已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依法應當按搶劫、妨礙執行公務、故意傷害罪追究相關嫌犯的刑事責任,“我們認爲,荊門公安機關按治安案件進行處理欠妥,且時至今日,對暴力抗法真相的調查未獲實質性進展,措施欠得力,對此我們表示遺憾”。
覆函表示相信,在荊門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有關部門一定會對此事件準確定性,儘快查明事實真相,堅信一定會得到荊門方面一個負責任的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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