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與我們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是保護羣衆財產權利的一部重要法律。爲使廣大讀者更好地瞭解這部法律,“半月說法”欄目從本期開始進行系列解讀。
百姓“陽光權”不可侵犯
2003年,南京市民奚先生和趙先生購買了某公寓的兩套住房,當時他們的住房從早晨太陽升起到中午12點,採光都很充足。但自從2006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離兩家不遠的地方蓋起了一棟高層商品房後,採光和通風就大大受到影響,最短時一天只有20分鐘日照。他們與開發商多次交涉未果,便以生活質量因此受到嚴重影響、房屋的價值亦因此受損爲由,將開發商告上法院,分別索賠人民幣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權益。本案中,儘管被告開發的項目已通過規劃部門審批,屬於合法行爲,但行政許可的建設行爲在客觀上並不能完全排除對原告民事權利的侵犯。勘驗結論證明,被告的樓房實際建成後,原告所居房屋有效日照時間銳減,家庭生活質量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設行爲已侵害原告的日照利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結合原告房屋的地段和位置,並綜合考慮住宅的朝向、層數、佈置方式、日照等情況,法院判令開發商分別賠償兩原告1萬元和8000元。
說法:這是一起典型的因“陽光權”受到侵犯,居民告贏開發商的案例。現代社會,城市一天天“長高”,而“陽光權”問題卻日益突出。實際上,早在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就已經涉及“陽光權”問題,即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物權法將“陽光權”以單獨條款加以規範,提升了一個高度,對不動產權利人的保護更爲有利。
禁止民宅商用有了說法
2003年,吳先生在北京市中關村的財智國際大廈購買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原本是想自己辦公司用的。因故公司沒有辦起來,就將這套房子出租給了一家公司辦公用,每月租金在1萬元左右。然而,好景不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的一項新政策,讓吳先生着急上火。這項新政策規定,從2006年6月19日起,北京將暫停爲所有登記地址是民用住宅的企業辦理營業執照。禁令一出,自住的業主鼓掌歡迎,用來投資的業主抱怨連連。大量在民宅註冊的公司只好搬入租金高昂的寫字樓。
說法:近年來,很多地方的餐飲、娛樂等企業爲了節省水電房租等營業成本,吸引客戶,把註冊地設在住宅樓內。有的臨街一樓住戶利用自己的優勢位置,把住房改爲商用,搞“馬路經濟”、“圍牆經濟”。在住宅區內搞商業活動,會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以往,由於缺少相關法規對此類現象加以規範,居民雖不堪其擾,但很多時候也無可奈何。
物權法正式實施後,禁止民宅商用將有法可依。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爲了維護業主的整體利益,保護居民的安寧休息權等人身權利,業主不得爲謀取一己之利,在住宅區內開辦企業,進行經營性活動,否則要受到全體業主的限制。
小區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隨着住房制度改革,現代化社區大量出現。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爲車位等問題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
說法: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而針對實際生活中由於開發商和業主信息不對稱,許多開發商利用“協商”機制在格式合同中變相決定車位歸自己所有的情況,有職業律師指出,可以通過具體的地方條例來補充完善物權法的規定。(劉行星 韓春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