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出言支持對“重慶釘子戶”強遷,民法學泰斗江平近日在網上捱了許多罵。昨天,他以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物權法》起草專家組組長的身份到滬參加《物權法》國際研討會,期間還是沒有迴避拆遷等敏感問題。
江平坦言,這方面有不少問題還需要出臺司法解釋和行政法的跟進。
“公益需要”不能定得太窄
重慶九龍坡拆遷事件和解前,江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吳蘋一家拒絕拆遷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這條理由不能成立。“他說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這是江平當時最通俗最鮮明的態度。但問題是,如何認定拆遷是否關乎公共利益。“吳蘋”說了不算,“王蘋”說了不算,誰說了算?
江平說,《物權法》規定,出於社會公益需要可以徵收私人財產(如房屋拆遷),但並沒具體列舉哪些是公益需要。他承認,社會公益需要難以用非常條文化的形式列舉,現實中公益與商業的界限比較難劃分。如醫院和學校都是公益需要,但醫院也有營利性醫院,學校也有民辦高收費學校。
江平認爲,公益與商業需要的區分標準和判定程序都有待於司法解釋明確。“我的一個基本觀點就是,不能把公益需要解釋得太狹窄。”他舉例說,藥廠是商業企業,但如果設立在西部山區的小鎮則可能是公益項目;美國的帝國大廈是商業建築,但作爲美國的標誌建築就是公益需要了。
對拆遷補償標準無能爲力
公益與商業之爭解決的是能否強遷的問題,拆遷的另一民生問題則是補償費。老百姓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怎麼辦?江平坦言,目前還沒有老百姓打官司的渠道。
江平說,實踐中許多地方都以政府部門的名義發文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如南京市物價局和市房產管理局聯合發文確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價格標準,後來曾作過調整。這種文件在行政法上屬於抽象行政行爲,老百姓即使不滿意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在江平看來,《物權法》調整的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係,當行政部門在當中爲雙方確定了補償標準,而這個標準是不能訴訟的,《物權法》的平等主體關係就被打破了。如果行政法依然不允許就抽象行政行爲起訴,《物權法》是無能爲力的。
私有財產添了“合法”二字
《物權法》明確,合法的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有的民營企業家就在盤算了:莫非自己的財產還要證明來源合法?江平昨天在主題演講中專門澄清了這個問題。“《證券法》沒說保護的是合法的股權,《合同法》沒說保護的是合法的債權,《著作權法》也沒說保護的是合法的著作權,爲什麼偏偏《物權法》要強調保護‘合法私有財產’?”江平說,由於立法過程中立法者飽受“姓資姓社”之類爭議,所以特意添了“合法”二字。
但從實際內容看,《物權法》對“合法私有財產”的認定並不是人們想象的那麼狹窄。《物權法》規定了各種財產取得方式,但其第五編“佔有”則不提財產取得方式只講“佔有”,即沒有“合法權源”的實際佔有狀態也形成財產所有權。當然,沒有合法權源而佔有財產絕不等於用非法手段取得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