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碩士生導師齊恩平
法條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爲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解讀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碩士生導師齊恩平教授:預告登記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出現的“一房兩賣”的現象。當事人在購買房屋或者不動產時,爲保證將來能夠擁有這套房子或者不動產的物權,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到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所購房屋的預告登記,這樣在登記機關就留下購買人的相關資料,開發商或者其他部門在未經購買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不能再把該房賣給第三人。當完成預告登記後,買賣雙方成爲一種準物權關係,只有完成房屋的實際登記,準物權才能轉化成現實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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