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紀委透露: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3000餘萬元。爲了斂財,曾錦春插手各種經營活動,而“雙規”是他手中的“利器”。凡是不買他賬的企業主,雙規;凡是不聽他話的幹部,雙規……(4月14日人民網)。
提起“雙規”,百姓都會肅然,貪者無不膽寒,中國貪官的倒臺基本上都從“雙規”開始。可誰能想到:“雙規”這個反腐的利劍竟然成了他腐敗的工具呢?
“雙規”出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它只對中國共產黨黨員有約束力。但曾錦春竟然連既非黨員也非幹部的私企老闆也“雙規”,實在有些“瘋狂”。
而且,根據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就可立案。但曾錦春竟把私企老闆“雙規”了49天!
“雙規”何以被濫用?曾錦春爲何如此肆無忌憚?他濫用權力已到了爲所欲爲的地步。
首先是缺少嚴格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證據,還需經檢察機關審查批准,但他僅憑一封舉報信甚至一句話就可以“雙規”別人。
其次是缺乏有力的監督。公、檢、法之間是互相監督的關係,三者還都要接受人大的監督。但他搞“雙規”幾乎沒有任何體外的監督。曾錦春幾乎一手遮天。
再者是沒有問責的機制。行政或司法機關辦案都有責任追究制度,但他搞“雙規”無此一說,錯了就錯了,甚至沒有過錯之說。
無疑,曾錦春案是一個警示:“雙規”也需要“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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