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作者羅某將他的作品《狂飆——中國掃黑大行動》和《握達摩克利斯之劍的平凡人》寄給天津一家出版社後,該出版社既未採用也未退稿,羅某認爲該出版社和“收發郵件的部門”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因此將他們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羅某的訴訟請求。
爲什麼駁回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認爲,原告羅某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我國《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作者主動向圖書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應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採用。滿6個月,既不與作者簽訂合同、不予採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應按同類作品付酬標準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經濟補償,並將書稿退還作者。
但該條規定限定義務的主體是圖書出版社,而涉案出版社是一傢俱有出版圖書、期刊資格的綜合出版機構。該出版社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收到的稿件,按照稿件的性質區別處理。該社在其發行的期刊上刊登對來稿事宜的“聲明”(該期刊的目錄頁登載的聲明爲:本刊因人力和經費有限,來稿三月未刊用,請自行處理。稿件一律不退。請自留底稿。)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沒有適用於本案的餘地,原告羅某主張該“聲明”無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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