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
我國1985年開始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實施工資改革,實行了以職務工資爲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恢復了級別設置,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爲15級,領導職務從總理到副科長共10級,非領導職務從巡視員到辦事員共8級。其中對領導幹部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都有明確規定。
據瞭解,目前在公務員有關法規中對“進”有較爲明確的規定,對“出”卻重視不夠。因此,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在一些地方就成爲“潛規則”,這種將職務與級別分離,打破行政級別序列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加重國家財政負擔。“不少地方在公職人員管理使用上‘就高不就低’,把‘低職高配’作爲對公職人員的激勵。表面看是對公職人員人事制度的改革,但實際上卻是一種倒退。”北京市財政局一位姓張的年輕公務員表示,“因爲職務與級別的分離,開了一個變相提高待遇的口子,最起碼是工資、獎勵、福利、車貼等,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
其次,造成明顯的社會不公。“這種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對其他人來說不公平。”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化分公司的普通員工小張,向本刊記者表達了她的看法,“比如有些央企領導,退休後也按在位時的行政級別享受待遇,而普通員工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實在不合理。”
“在我們學校,教師是按崗定酬,也就是說,即使你是教授職稱,如果學校沒有教授崗位,把你聘爲講師崗,你就只能享受講師崗的待遇。而行政領導就不一樣,如果曾經是處長,下來做一般行政工作人員,也依然享受處級待遇。”北京某高校一位姓王的教師向本刊記者反映,“這種現象在北京的高校裏比較普遍,在內部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爲此教師們意見也很大。”
“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明顯不公平,違反了《憲法》中的公民平等權規定及《公務員法》中的公務員按勞分配原則。”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表示,“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工資待遇要充分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應當保持不同職務、級別及狀態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因此,不在同級別崗位卻享受同級別待遇,以及退休公務員工資待遇與在職公務員保持一致水平沒有法律依據。”
在本刊記者的隨機調查中,90%以上的受訪問者贊同在其位、負其責、享受相應的待遇,不在其位,就不應再享有其待遇。“雖然我就是受益者,但我也認爲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不公平,應該改革。”北京某機關一位將要退休的幹部對本刊記者坦言,“我們單位像我這樣的調研員有好幾個,平時也沒有什麼事情做,待遇卻比年輕人高,當然也引起一些人的私下議論。”
“公職人員能上能下是應有的組織原則,‘低職高配’造成與百姓脫節。”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教授李明偉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認爲,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實質上造成了一批“特權公民”,這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將產生難以估量的消極影響。
第三,強化了整個社會的“官本位”意識。行政級別能上不能下,無形中強化了整個社會的“逐官意識”,強化了“官本位”,也對幹部隊伍的作風建設形成制度障礙。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報考人數每年都在急劇上升。據瞭解,截至2006年10月24日,報考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並通過審查的人數已逾60萬人,其中競爭最激烈的崗位供求比創下1:4407的歷史新高。
“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公務員,不但工作穩定,如果能在仕途上混個一官半職,像現在很多官員一樣,退下來也能有個很好的待遇。”北京理工大學一位曾經參加過公務員考試的學生對本刊記者說,“我的很多同學都有這個想法。”
取消“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需配套立法
受訪的多數人認爲,應該取消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這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改善黨和政府與人民羣衆的關係,將產生深遠的社會影響。
“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和我國社會保健、保險和服務機制的完善,取消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將是必然的趨勢。”李成言教授說,“我國可以在借鑑國外一些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情建立起一套科學的公職人員待遇管理體制。”
“各國公職人員的養老金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差異,但總體上待遇構成比較多元化,也比企業僱員優厚,這從根本上穩定了公職人員隊伍。”李成言教授介紹,“這些國家通常的做法是在全民共享的養老保險待遇之外,另行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計劃。”
記者瞭解到,一些發達國家並不對退休公職人員的養老計劃單獨立法,而是納入統一的國家制度體系。如美國公務員養老保險過去一直單獨立法,1987年開始實行新的退休制度,新制度規定新公務員的退休待遇包括三項內容:國民社會保險津貼,基本津貼及個人儲蓄計劃,其中第一項納入整個國民保險體系。新加坡公務員在1986年4月以前實行退休金制度,但在此以後,除幾類人員外,初聘的公務員都被納入了與僱員相同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取消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不能‘一刀切’,應根據國情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專家認爲,對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保持待遇不變;對解放後參加工作並已經退休的和尚未退休但年齡超過55歲的,除了按政策保證其在職水平的工資待遇外,其他待遇可從簡規定;對現年55歲以下的公職人員,退休後就不應再享受工資外的其他待遇。“可實行退休公積金制度,即每月從公務員工資中抽提一定比例公積金,並由國家補給同樣數額,作爲退休公積金。”
“單純取消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也可能會出現負面效應,”對此,杜立元律師建議,“爲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可以用廉政獎勵製取代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保證其退休後生活水平不比退休前下降。獎勵的標準不僅和退休前的級別掛鉤,也和從政業績等掛鉤。”
“這樣不僅可以規避取消高級別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可能帶來的負面問題,而且有利於促使公職人員在位時廉政、勤政。”杜立元律師表示,“這項制度必須通過縝密、科學的立法來保證完成。”
對於在職行政人員級別待遇終身制的問題,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學院楊鍾紅副教授說:“政府機關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應做到行政人員上了相應級別的崗位,履行相應的職責,便享受相應級別的待遇。一旦崗位降低或提高,級別和待遇也相應降低或提高,真正實現不僅行政職務能上能下,而且相應的行政級別待遇也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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