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