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靜因未婚妻提出分手,而從山東趕到天津將與其未婚妻戀愛的一名男子殺死。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王靜在老家山東省樂陵市,經人介紹與女孩小云確立戀愛關係,並訂立了婚約。2005年10月,小云來到天津的一家餐具廠打工。工作中,小云與該廠的男青年李國相識,並於2006年6月建立戀愛關係。2006年8月,小云曾先後兩次打電話,向王靜提出分手。王靜未應允,並對小云懷恨在心,蓄意報復。
2006年8月27日,王靜從樂陵市來到本市北辰區,尋找李國和小云。當日下午3時許,王靜在一個村子與李國和小云相遇。
當天,3人用餐後一起來到李國的暫住處。王靜提出與小云和好,但遭到小云的拒絕。王靜一怒之下摟住小云,然後掏出事先準備好的彈簧刀,向躺在牀上的李國的頸部猛割一刀。接着,王靜又持刀朝小云的頸部猛割。小云掙脫後跑出屋外呼救。李國也隨後跑出,但由於傷勢太重倒在了衚衕內。王靜在追殺小云時又將其背部割傷。
經鑑定,李國系因“頸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靜僅因被害人小云提出解除婚約,便持械報復行兇,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小云雖在與王靜婚約存續期間又與李國建立戀愛關係,但小云多次向王靜明確表示分手,並設法積極退還訂婚禮金,亦無欺騙、隱瞞的行爲。所以,被告人的辯護人以二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負有責任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足。(涉案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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