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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爲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兩家婚慶公司打起了官司,案經兩審,原告最終獲賠5000元。
經查明,2000年5月16日,天津市南開區某婚慶服務公司以“紅地毯”爲商標向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於2001年9月7日獲准註冊,有效期爲10年。
2003年11月14日,本案原告趙某受讓了“紅地毯”這一商標,並以此商標開辦了婚慶禮儀公司。同年,原告趙某與被告孫某簽訂了“紅地毯”商標的許可合同,使用期限爲從2003年6月22日起1年內有效。
2006年5月10日,被告孫某在河北區成立了另一家禮儀服務中心,並開始使用含有“紅地毯”字樣的招牌。
【法院觀點】
法院認爲,原告趙某經合法受讓取得了“紅地毯”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孫某與原告趙某合作終止後,被告仍使用原告趙某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孫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經審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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