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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詢問和質詢定規
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的細化,將進一步推動黨內民主,完善黨內監督制度
經三年多時間,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從原則走向細則。《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頒佈施行。
專家指出,出臺《辦法》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促進黨內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詢問和質詢制度是以民主選舉制度爲基礎的國家或組織內部發揚民主,加強監督的一種重要措施。根據黨的十六大報告關於健全質詢制度的要求,結合黨的建設的實際,參考國家法律關於人民代表大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2003年12月31日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確立了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
鑑於詢問和質詢是一項新的黨內監督制度,黨內從中央到地方、基層尚沒有實踐經驗,《條例》也只用一節、三條的篇幅作出原則性規定,並沒有立即付諸實踐,但配套實施辦法一直在研究制定之中。有長期研究黨內監督的專家指出,如今《辦法》出臺,意味着這一制度“落地”的當務之急已經解決。接下來便是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
《辦法》共計21條,將黨內詢問和質詢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保障等各個環節予以細化。
據悉,詢問和質詢制度的主體設定爲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委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兩委”)委員。這就是指省(市區)、地(市州)、縣(市區)三級“兩委”委員,而黨的其他各級組織的領導成員和其他黨員,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鄉鎮黨委成員等不在其列。
專家稱,目前來看,這一主體範圍的限定是恰當的。一方面是因爲這一新制度缺乏實踐經驗,帶有試驗的性質,先在三級“兩委”委員中施行是一種穩妥之舉。另一方面是因爲現行黨代會尚未實行常任制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其他各級組織的領導幹部、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廣大普通黨員,行使詢問和質詢權利的條件目前尚不成熟。
專家表示,發展黨內民主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穩步推進比激進效果會更好,但這並不防礙實現全體黨員都有權開展詢問和質詢的中長期目標。
長期以來,“兩委”委員除常委外大都由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下級地方“兩委”的主要負責人兼任,而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使一般委員職務由虛變實,提供了一個履行委員職責的舞臺。
同時,黨委委員詢問和質詢對象,是所在黨委的常委會、同級紀委,所在黨委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派出的巡視機構和所在黨委批准成立的黨組(黨委)。紀委委員詢問和質詢的對象是所在紀委的常委會、派出機關、派駐機構。
這與《條例》第七條和第九條分別關於“兩委”委員的監督職責的第一款規定差不多。不同之處是,前者的首要監督對象是所在黨委、紀委的常委會,而後者則是所在委員會。此外,《條例》第七條和第九條各自的第二款都規定了對常委、委員、負責人的監督。
詢問和質詢的內容是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此前對《條例》有關於“兩委”委員是否可以對上級或下級委員會全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的疑問,《辦法》中明確爲“所在委員會”。專家稱,這是與黨的領導體制相符合的。
《辦法》明確的詢問和質詢主體、對象、內容概言之,即“兩委”委員有權監督確保自身所在的“兩委”決議、決定得到貫徹執行。
爲保障這一權利,詢問、質詢對象打擊報復或者有其他侵犯委員詢問、質詢權的,將依照紀律處分條例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而在另一方面,爲公平起見,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質詢,也將得到“批評教育”乃至“追究責任”的對待。
在中央黨校黨建部主任王長江教授看來,根據規定,詢問和質詢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這一權利發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兩委”委員的主動積極性。
在詢問和諮詢程序上,主要包括提起、受理、答覆、處理四個階段。
《條例》規定“詢問可口頭提出”,《辦法》則規定詢問和質詢以書面形式、實名方式提出,且明確質詢應以詢問爲前提。詢問書和質詢書的規範格式亦隨之出臺。
詢問和質詢的受理機關爲本級“兩委”辦公廳(室),若對象爲常委會,則需由上一級“兩委”辦公廳(室)受理。
一般情況下,合乎規定要件的詢問和質詢,受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須將詢問書送交詢問對象,詢問對象在收到之日起20(質詢爲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受理部門收到書面說明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交詢問人並留存備案。質詢人對答覆不滿意的,可向“兩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兩委”反映。
受訪的專家認爲,如何處理質詢中發現的問題是質詢的着力點,應予嚴肅對待。對此,既有要求及時研究處理,也提出必要時,可以成立調查組,對有關問題進行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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