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同學不小心將自己放在桌上的眼鏡碰掉,一名男生便記恨在心,於當晚放學後持匕首捅傷同學致死。日前,天津市東麗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該男生有期徒刑8年,並判令其父母賠償被害人父母死亡補償費等26萬餘元。
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劉某均系本市某中學高一年級理科班學生。2006年11月8日下午課間,張某因劉某將其放在課桌上的眼鏡碰到地上而與劉某發生口角,隨即被他人勸解。當日放學後,張某與劉某在校門外再次相遇,繼而互相廝打,張某拿出攜帶的匕首將劉某腹部捅傷。劉某當即被送往醫院,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張某被警方抓獲。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使用暴力手段捅刺他人腹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張某犯罪時未滿16週歲,應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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