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假冒人民日報社記者、編輯、副總編輯等身份行騙,在北京、湖北等地騙得錢款379萬元的被告人劉永紅,受到法律嚴懲。被告人劉永紅長期使用虛假身份,以能幫助他人辦理晉升職務、調動、安排工作等事項,並需要活動費用爲名,多次詐騙他人錢款。此外,他還以向黨政領導幹部送錢等名義向被害人索要錢財,給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造成惡劣影響。(5月9日《人民日報》)
充黨報工作人員行騙固然可恨,其受到法律嚴懲也是咎由自取,但是對這場鬧劇中以金錢鋪路、對騙子巴結逢迎的所謂“被害人”是否也有公開曝光、嚴肅處理的必要呢?
衆所周知,晉升職務、調動、安排工作,是必須經過極其嚴格、正當程序的。既然如此,爲何還有人爲此而給"黨報副總編"送錢呢?答案似乎不言自明瞭--行賄。法律規定,行爲人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爲是行賄罪。雖然一些所謂的"受害者"只因遭遇到一位冒牌"副總編"而目的未能得逞,但這種行爲的本質似乎並不能改變。
行賄與受賄,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從我國近年來居高不下的腐敗案件數目來看,行賄之烈,絲毫不亞於受賄,其毒素已滲透並侵蝕着社會的肌體。但現實中,受賄者與行賄者的際遇卻是天壤之別,受賄者身陷囹圄甚至搭上性命,行賄者卻總是有驚無險甚至繼續作惡。有人形象地說:“一方面我們槍斃感冒患者,毫不留情;另一方面卻放任各種病菌的蔓延,繼續去感染健康人羣。”前不久,山東省齊河縣警方偵破一起假冒縣委書記簽名、收取他人錢財將多人“安排”至黨政機關的案件,影響極其惡劣。但那些基於投機鑽營的心理,向騙子“行賄”的人不但沒有被“同罪同罰”,該縣委書記、縣長反倒親自出面“做工作”,對行賄者“好言撫慰”,“使每位受害人基本能拿到80%的退款”,就實在有些匪夷所思了。
行賄不除,腐敗難止。行賄犯罪是一種醜惡的社會現象,是產生受賄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蝕性、危害性極大。前不久,一篇去港女生行賄教授被定罪入獄的新聞曾引起熱議。香港城市大學一名從內地去港的數學系女研究生,公然將1萬元放進系內副教授的信箱內,繼而用電郵向副教授索取試題及答案,女生14日於香港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行賄罪,被判入獄6個月,其1萬元賄款同時被充公。這無疑會給我們帶來一些啓示:在立法上,應對行賄罪與受賄罪實行同刑處罰,即對同一賄賂案中的行賄人與受賄人處以相當的刑罰,即使是行賄未遂,也決不放過。另外,還要加大對行賄的經濟處罰力度,真正使行賄成爲高風險的行爲。只有這樣,纔能有利於從整體上打擊賄賂犯罪,杜絕有人冒充“黨報副總編”行騙類似鬧劇的再度發生。 (文/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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