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男子在住院期間自縊死亡,醫院爲此與死者之父簽訂賠償協議並給付了賠款,雙方約定該事件就此全部了結。此後,死者之母卻再次找到醫院索賠,聲稱根本沒有見到賠款,院方此時才知死者父母多年前已離婚。由於對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雙方成訟。日前,法院經兩審審理,判決醫院方賠償死者之母6萬元。
原告蘇世偉與魏昕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86年4月離婚,雙方之子蘇洋隨母親魏昕生活,另兩個女兒隨父親蘇世偉生活。蘇洋系精神病患者,2005年2月19日,魏昕將其送到專科醫院治療,同年2月26日,蘇洋因精神病發作在醫院自縊窒息死亡。事發後,醫院即通知了家屬,蘇世偉就賠償問題與醫院達成協議:院方一次性給付死者家屬9萬元,退還住院押金2180元,資助家屬生活費用1.28萬元並承擔壽衣費用,並約定今後雙方關於該事件不再有任何爭議,就此全部了結。後蘇世偉將上述款項領走。不久後,魏昕再次找到醫院要求賠償,並表示自己對上述賠償協議並不知情,也沒有拿到賠款。雙方經協商未果,成訟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醫院表示,原告魏昕對於醫患雙方的賠償協議是知悉的,也是同意的,且魏昕從未向院方提及她已與死者父親蘇世偉離婚的事實。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要求賠償的訴求。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原審法院認爲,原告魏昕之子蘇洋因患精神病入被告醫院治療,被告作爲治療精神疾病的專科醫院,應有看護病人不受他人或自己傷害的義務,而蘇洋在被告處住院治療期間因精神疾病發作自縊身亡,說明被告的醫護人員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對此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而魏昕作爲蘇洋的母親,因蘇洋的死亡有權利要求被告賠償。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宣判後,被告醫院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結合該判決,本案主審法官分析稱,本案中,被告主張其已與死者蘇洋的父母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已履行,所以原告魏昕無權再次向被告索賠。而根據已查明事實,上述賠償協議上並沒有魏昕的簽字,也沒有有關委託手續;此外,被告主張其不知道魏昕與蘇洋之父離婚的情況,且相關居委會的證明已證實二人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實。由於該證明無負責人簽字,不符合證據規則規定的形式要件,所以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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