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獲知吳先生的銀行借記卡號碼、密碼和身份證號碼後,先是辦理掛失手續,然後從新卡中取走14萬餘元,吳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昨天,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吳先生是一名在本市經商的外地人,2004年他在某銀行的大衚衕支行辦理了借記卡一張,至2006年11月28日,卡內存款餘額爲14萬餘元。2006年11月29日,吳先生到大衚衕支行取款時遭拒。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該卡已於2006年11月28日在八經路支行被辦理掛失,且卡內全部存款已被轉入其他賬戶。同日,有人使用新的賬戶在豐盈支行支取了14萬元。2006年11月30日,有人使用新賬戶在福州鼓山支行支取走了1100元。
後來,吳先生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某銀行大衚衕、八經路、豐盈支行及福州鼓山支行給付其存款共14萬餘元,及相應利息,訴費由被告承擔。
銀行章程屬於霸王條款?
銀行方面在舉證階段宣讀了《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章程》,該章程第四條規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穗借記卡及密碼,並及時更換金穗借記卡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相符的金穗借記卡交易均視爲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髮卡行依據密碼爲持卡人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爲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因密碼泄密造成的經濟損失,持卡人自行負責。
而原告的代理人認爲,銀行該章程是霸王條款。吳先生與銀行是儲蓄合同關係,銀行有確保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該案中,無論銀行有無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個人存款應視公有財產?
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存在銀行的財產應視爲公有財產,被犯罪嫌疑人取走的錢,也應視爲公有財產,而不應由吳先生承擔損失。原告代理人同時表示,根據有關規定,一次取款5萬元應提前預約,而銀行在未提前預約的情況下,就給犯罪嫌疑人取款,顯然存在過錯。而且根據《儲蓄管理條例》,換卡後7日才能取款,而銀行當日就爲犯罪嫌疑人提取了14萬元。
銀行方面表示,既然賬戶上顯示是吳先生的存款,怎麼能說是公有財產呢?銀行代理人接着說,取款5萬以上的,如果銀行庫存足夠,而且儲戶提供的號碼、密碼與電腦上的相同,就可以當日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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