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任基金會負責人之機,負責人龐某越權給多個村子村委會和部分村民發放貸款,貸款總額共計54萬餘元,給國家造成直接損失287767元。日前,龐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被告人龐某爲天津某縣一鄉經管站兼基金會的負責人。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11月至2001年10月間,龐某在任職期間違反《天津市農村合作基金會示範章程(試行)》規定中關於單戶貸款不得超過5萬元,需抵押、質押擔保的規定,違規發放貸款共計10筆,總貸款額達541267元,給國家造成直接損失287767元。該案成訴後,各貸款人均表示無償還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爲,龐某越權違規放貸,給國家造成鉅額損失,其行爲已經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其中部分貸款由存單質押,但存單卻去向不明,且貸款合同全部丟失,因此,龐某的工作中還存在着嚴重的瀆職情況。最終,法院決定以濫用職權罪對其定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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