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爲被告人孫鳳祥
他是張學良將軍的副官之子;他自幼習武成爲“北腿”正宗傳人;他經歷過文革期間的苦難後成爲聲名一時的億萬富翁;他被當地人們稱爲“扶貧大王”,北美慈善協會第四屆年會授予他全球慈善家獎盃;他頭頂桂冠,在2004年的頭銜就多達49個。
這是瀋陽鳳祥集團原董事長孫鳳祥的傳奇經歷,但這些可能會成爲他永久的回憶。
知名企業家因涉嫌貪污、挪用資金受審
昨天,這個曾經聞名全國的企業家因涉嫌貪污、挪用資金兩個罪名在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判,涉案金額高達2500萬元。
昨天上午9時30分左右,開始法庭調查。孫鳳祥對自己的行爲進行辯解。孫鳳祥承認這幾起犯罪中,資金流向最終是到了鳳祥集團,認爲這是鳳祥集團與渾河堡村的正常經濟往來,對其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犯罪予以否認。
公訴人:協議規定河堤地每畝9萬元補償,結果你按照6萬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
孫鳳祥(有些含糊):這我不太清楚,應該不太規範。
公訴人:爲什麼郭某能夠按9萬元一畝得到補償?
孫鳳祥:因爲他是拆遷辦的工作人員,所以照顧一下。
公訴人:挪用的1335萬元是事實嗎?
孫鳳祥:我們是代收,這些錢都用於企業運營了。其實我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沒考慮太多。我是觸犯了法律。
同時對於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孫鳳祥對他人行賄100萬元的證人證言,被告人孫鳳祥予以否認,並稱:“那是借給別人辦廠的。”
中午11時30分,休庭。孫鳳祥被帶往羈押室。
下午的庭審進行到3時許,舉證結束。在控辯雙方交鋒過程中,主審法官認爲,鑑於雙方出示的證據相互矛盾,法庭需要對證據複覈,因此決定延期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其非法佔有土地徵用補償款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4月9日,原瀋陽市渾南新區水利局局長蔣韜(另案起訴)與瀋陽市東陵區五三鄉渾河堡村村委會主任孫鳳祥(被告人)分別代表渾南新區和渾河堡村簽訂了《渾河左岸綠化用地徵地補償和拆遷補償委託合同》,由渾南新區委託渾河堡村協助政府對470畝土地進行徵地、拆遷工作。被告人孫鳳祥利用職務便利,採取降低安置補助費標準、虛列工程費的手段,非法佔有“土地徵用補償費”。其中,2003年4月18日,被告人孫鳳祥以村委會的名義與遼寧省建設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對方未進行任何施工的情況下,讓渾河堡村將300萬元徵地補償款以工程款的名義轉出,將其中30萬元現金和15萬元轉賬支票直接轉入瀋陽鳳祥集團有限公司,從其餘255萬元中提取現金248萬元後交給鳳祥集團,孫鳳祥派人將230萬元現金存入遼寧鳳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隨後,於2003年6月及12月,被告人孫鳳祥又陸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義,讓渾河堡村將徵地補償款轉入瀋陽祥鑫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系孫鳳祥投資成立)498萬元、轉入遼寧天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467萬元,祥鑫公司留下68萬元後,按孫鳳祥的要求將餘款430萬元轉回鳳祥集團;天泰公司留下162萬元後,將公司轉讓給鳳祥集團,並按孫鳳祥要求將其賬戶內餘款305萬元亦交給鳳祥集團。事後,被告人孫鳳祥根據實際轉款的數額,同祥鑫公司和天泰公司補簽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孫鳳祥採用虛列工程費的欺騙手段貪污徵地補償款共計1065萬元。
2002年5月30日,渾河堡村村委會與鳳祥集團簽訂協議書,就修建渾河堡村景觀路需拆遷安置村民住宅事宜達成協議,鳳祥集團以房屋安置的方式將9戶被動遷居民安排到鳳祥二期內,並用安置的面積實際抵頂了應返還渾河堡村的回遷面積。2005年8月,因渾河堡村修建的景觀路在渾南新區確定的規劃路———臨波路徵地範圍內,孫鳳祥利用其擔任渾河堡村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派人以渾河堡村委會的名義,書面向渾南新區政府申請9戶被動遷居民的安置補助費,後渾南新區政府將161萬餘元安置補助費撥付至渾河堡村。2006年4月20日,被告人孫鳳祥指派鳳祥集團員工到渾河堡村將本應屬於渾河堡村集體所有的資金161萬餘元取走,存入鳳祥集團用於日常經營活動。
2005年7月5日,被告人孫鳳祥利用其擔任渾河堡村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指派鳳祥集團員工到瀋陽市渾南新區土地儲備中心,取走瀋陽新奉基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渾河堡村支付的被動遷居民的安置補償費1393萬餘元。而後,又以代瀋陽新洲和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取欠款的名義,將上述渾河堡村集體所有的資金1335萬元存入鳳祥集團用於日常經營活動,餘款58萬餘元從鳳祥集團轉回渾河堡村。
在法庭上,孫鳳祥承認這幾起犯罪中,資金流向最終是到了鳳祥集團,但孫鳳祥認爲這是鳳祥集團與渾河堡村的正常經濟往來,對其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犯罪予以否認。
孫鳳祥雖然對起訴書內容予以否認,但在法庭上,孫鳳祥卻承認自己觸犯了法律。
“我自己法律意識淡薄,都是不懂法害了我。”孫鳳祥無奈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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