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桐景園業主韓先生23日向本報反映,自家房屋外牆滲水問題已有3年之久,每次發生滲水向小區物業報修後只能得到簡單處理,但問題始終得不到根本解決。
據韓先生介紹,桐景園小區於2004年7月向業主交房,交房時韓先生已發現房屋客廳窗臺下有滲水現象,便向小區物業反映,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對滲水點進行了維修。韓先生2005年5月入住該房時發現,客廳窗臺下仍滲水,物業公司再次派人維修,這樣的維修至今已進行三次。近日下雨,韓先生家中再次出現滲水問題。
同住該小區的業主白先生家中也出現滲水問題。
調查附記
隨後,記者聯繫到該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劉先生。劉先生介紹,對於房屋滲水問題,物業公司的技術條件只能簡單處理,正式維修應由建築單位來完成,但是現在物業公司很難聯繫上建築單位。
記者問及房屋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是否應由開發商來對房屋進行售後服務。劉先生表示,由於該小區物業公司爲開發商子公司,所以才代替開發商聯繫建築單位進行維修。最後物業公司劉先生向業主保證,將在10日內給業主一個滿意答覆。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桐景園小區開發商向業主提供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第四條寫明:“本商品住宅自驗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對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防滲漏的保修期爲5年。交付使用時工程竣工驗收已超過兩年的,自本保證書籤發之日起,以上各項防水、防滲漏工程的保修期爲3年。”
但該《保證書》並沒有標明工程竣工驗收日期,記者向塘沽區法律援助中心劉律師進行諮詢,劉律師認爲,《保證書》沒有填寫竣工驗收日期,應以開發商交房日期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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