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虎在二審中陳述意見
5月24日上午,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庭,對高天虎誣告陷害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刑事裁定,駁回高天虎上訴,維持原判。
高天虎誣告陷害一案,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於4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高天虎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高天虎向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襄樊中院審理查明,公安機關認定高鶯鶯系墜樓自殺身亡依據充分。認定該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證言、老河口市公安局河公刑技法鑑字2002188號法醫檢驗鑑定書、湖北省公安廳鄂公刑技法鑑〔2006〕343號《關於高鶯鶯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見》、偵查實驗錄像及現場實驗筆錄、《現場復勘分析意見》、鄂公刑技痕字2006018號《關於對寶石賓館九樓窗戶照片上痕跡的觀察分析意見》、公安部公物證鑑字〔2006〕3850號《物證檢驗意見書》。高天虎在保管高鶯鶯死亡時所穿內褲期間,將自己的精液留在該內褲上,併到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得出該內褲上留有精斑的結論後,向有關機關控告王淑軍。認定該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證言、物證、視聽資料、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同濟法醫物證2002-180號物證鑑定報告書、公安部公物證鑑字〔2006〕3837號《物證檢驗報告》、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公物鑑發〔2007〕57號《關於高鶯鶯死亡案DNA鑑定有關問題的答覆函》。
關於上訴人高天虎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實驗結論不具有證明力的辯解、辯護意見,經襄樊中院審查,公安機關爲查明案情,確定高鶯鶯死亡原因,在事發現場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實驗,符合法律規定,且該偵查實驗結論能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鑑定結論相印證,法院予以採信。
關於辯護人提出在複查高鶯鶯死亡案件時偵查機關存在程序違法問題的辯護意見,經查,在複查中,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秦小敏先作爲證人證實了當時的偵查情況,在調查高鶯鶯讀高中期間的精神狀況時,又以偵查員的身份對羅春芳、龐爽進行調查,但原公訴機關未將對羅春芳、龐爽的調查材料列入證據目錄,當庭也未出示,原審法院也未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採信,故該問題不影響對本案的公正審理;公安部公物證鑑字〔2006〕3850號《物證檢驗意見書》的鑑定人之一陳世賢以鑑定人的身份參與高鶯鶯死亡事件的複查工作,提供鑑定意見供偵查人員分析、判斷案情,並未參與案件偵查,未違反迴避制度的規定,故該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高天虎提出的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鑑定結論無效的辯解意見,經查,證人陳學榮證實送檢內褲一直由其夫婦保管,上訴人高天虎對此也予以供認;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公物鑑發〔2007〕57號《關於高鶯鶯死亡案DNA鑑定有關問題的答覆函》確認上清液中的DNA分型與高天虎相同,未檢出女性DNA。
上訴人高天虎及其辯護人還提出原審判決未查明高天虎是何時、何地、以何手段把精液留在其女兒內褲上的事實。經查,雖然上訴人高天虎不供述此節事實,但相關證人證言及高天虎的供述均證實送檢內褲一直由高天虎夫婦保管,經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所檢測到的內褲上脫落細胞及精子DNA分型均與作爲比照物的高天虎口腔試紙的DNA分型一致,未檢出女性DNA,結合精液這一物質取得的特殊性,足以認定是高天虎將其精液留在其女高鶯鶯的內褲上。
關於辯護人提出王淑軍涉嫌組織、容留賣淫罪和賭博罪,並非無辜之人,以及高天虎主觀上不“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即便檢舉失實,亦系錯告,不構成誣告陷害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爲,上訴人高天虎如對高鶯鶯死亡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存有異議,應以合法手段向有關部門反映,但其卻將自己的精液留在高鶯鶯死亡時所穿內褲上,併到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獲得的鑑定結論來提高控告王淑軍行爲的可信度,繼而向有關機關和領導及媒體寄送告發材料,捏造王淑軍派人姦殺其女高鶯鶯的事實,明顯有在未掌握王淑軍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通過僞造證據、捏造事實使王淑軍受刑事追究的意圖。因上訴人高天虎告發的內容是王淑軍派人姦殺其女高鶯鶯,而非王淑軍組織、容留賣淫和賭博,故王淑軍是否涉嫌組織、容留賣淫罪和賭博罪,與本案無關。
高天虎爲誣告陷害王淑軍而僞造證據,手段卑劣,且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引起公安機關兩次對高鶯鶯死亡事件進行復查,使王淑軍名譽權遭到嚴重損害,情節嚴重,應以誣告陷害罪予以追究。故辯護人的此節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襄樊中院認爲,上訴人高天虎捏造王淑軍指使他人姦殺其女高鶯鶯的事實,並採取將自己的精液留在高鶯鶯死亡時所穿內褲上的手段僞造證據,向有關機關告發,引起公安機關對高鶯鶯死亡事件兩次複查,侵犯了王淑軍的名譽權,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誣告陷害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原判鑑於高天虎的誣告陷害行爲並未使被害人王淑軍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鶯鶯墜樓自殺死亡已是家庭不幸,故對高天虎酌情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據此,作出前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