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並實施《天津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對工傷保險費用支繳率低的企業,工傷保險徵繳費率實行“下調”,反之則“上浮”的工傷 保險費率浮動政策。以此體現工傷保險 “鼓勵預防”、“獎優罰劣”的制度原則,促進全社會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工傷預防意識,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合理負擔。
按照本市《暫行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本市將對部分企業工傷保險費率進行調整,企業將按照調整後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今後每年費率調整時間爲4月1日。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覈定其在本年度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含勞動能力鑑定費)與該單位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獎優罰劣,鼓勵預防,是目前國際上對工傷保險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通行做法。
本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主要體現以下原則。
費率基本穩定的原則。對佔本市全部工傷保險徵繳戶數50.9%,繳費人數39.1%的一類行業,將繼續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這樣可以保證本市半數以上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基本穩定。
獎優罰劣的原則。每年根據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覈定其本年度適用的費率。支繳率低的單位,費率下調,反之則上浮。據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測算,本次費率調整後,費率下調兩檔的企業佔全部參保單位的44.97%;下調一檔的企業佔全部參保單位的0.8%;不浮動的企業佔0.4%;上浮一檔的企業佔0.39%;上浮兩檔的企業佔2.5%。具體浮動辦法見下表(@表示支繳率)。
總體上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實施浮動費率後,費率下調企業將佔本市全部參保單位的45.8%,可以減輕企業負擔約8000萬元(按2006年數據測算),平均每戶企業減輕負擔約0.6萬元。費率上浮的企業僅有943戶,只佔全部參保單位的2.9%。
維護社會正義的原則。本市《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於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見義勇爲行爲,以及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產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考覈範圍。這樣充分保障了工傷保險支付範圍內的見義勇爲人員,以及舊傷復發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工傷保險權利和安置見義勇爲人員,以及舊傷復發的革命傷殘軍人就業企業的工傷保險權益。
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介紹,按照《暫行辦法》,實施浮動費率後,工傷保險綜合費率將由目前的0.89%下降爲0.66%,成爲目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社會保險中費率最低的險種,大幅度減輕安全生產形勢較好企業的工傷保險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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