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庭審直播、轉播予以規範。根據這個司法文件,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進行直播、轉播,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才能進行。
對於庭審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評價說:“實行現場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於公衆和新聞媒體的直接監督之下,有利於審判人員依法辦事和廉潔自律。”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1998年7月11日,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八一電影製片廠等10家電影製片廠訴電影作品著作權被侵犯一案,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嘗試庭審直播。
除庭審直播外,公開裁判文書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審判公開工作的一個重點。從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有選擇地向社會公佈審理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
在14日公佈的司法文書裏,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情況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從判決書裏,案件判決的內在邏輯關係、適用法律的恰當與否、量刑的準確程度、審理人員思路的明晰水平,可以昭然於天下。”倪壽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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