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就交強險費率浮動召開專家意見徵詢會三大問題成討論焦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自6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5日,中國保監會在京召開“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徵詢意見座談會”,爲7月1日之前該辦法的如期出臺做最後的準備。
交強險費率要不要掛鉤浮動?費率浮動是否應該同時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掛鉤?費率掛鉤浮動的比例如何確定?圍繞這三個核心問題,來自法學界、保險界、中國消費者協會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在會上各抒己見。
“費率浮動非常有必要”
對於交強險費率要不要掛鉤浮動的問題,專家們的意見比較一致,認爲實行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是“大勢所趨”,其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2006年3月頒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而且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說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主任庹國柱教授認爲,將駕駛人前一年的交通責任事故與其次年的保費獎懲掛鉤是各國普遍實行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手段。其合理性在於保險費率的高低取決於投保人交通責任事故發生的次數和嚴重程度,這種獎懲有助於減少事故發生和降低索賠次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保險法中心陳欣教授認爲,與事故和違法行爲掛鉤的浮動費率非常必要,它與侵權法的目標相一致。但這種浮動並不是保險公司對駕駛人給予的懲罰,而實際上是未發生事故的被保險人對發生了事故的被保險人的“懲罰”。
南開大學朱銘來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孟生旺教授則從保險精算的角度提出,按肇事行爲和違法行爲對駕駛人的風險進行測量,是保險定價的一個基本規則,體現了公平原則,不存在對駕駛人“雙重處罰”的問題。
此外,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研究部副主任陳劍、中國律師協會代表趙小魯律師儘管贊同費率浮動的做法,但均認爲目前實施的時機還不成熟,應待交強險及其相關立法基礎完善之後再推出。
“浮動因素和比例設置不應簡單化”
對於草案中設置的6種與交通事故掛鉤因素(A1-A6)和8種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掛鉤因素(V1-V8),專家們認爲有些掛鉤因素不盡合理,浮動比例設置上也有些簡單化。
庹國柱教授說,對酒後駕車、闖紅燈等這類極易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違法行爲進行保費懲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違法行爲,如違規停車,與保險費率的釐定並無直接相關關係,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觀性的“犯規”。但草案規定對這類一般性違法5次及5次以上實行30%的上浮,顯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曾參與我國臺灣地區交強險制定工作的安邦保險公司副總經理陳強進一步認爲,從臺灣的經驗看,浮動掛鉤因素應當只考慮駕駛人在行車狀態下的違法行爲,如是否超速、是否闖紅燈等,但機動車在靜止狀態下的違法行爲不應計算在內。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鄒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違法因素足以影響出險,必須有理賠數據支撐,不能簡單設定。針對不同嚴重程度的違法行爲,浮動比例的設置也不能簡單化。草案規定只有10%-30%這個檔次太少。他建議對惡性違法行爲應加大懲罰力度,對下浮的獎勵力度也應加大。
據悉,英國、日本對連續5年記錄良好的駕駛人費率優惠一般可到50%。對惡性交通違法行爲可上浮費率80%-150%不等。
“須監督保險公司是否確實執行浮動費率”
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機制在今後實施中能否切實得到貫徹執行?這成爲專家們最大的擔憂。
鄒海林教授提出,保險公司在費率上進行無序競爭是目前的現實,將來在執行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過程中,各公司爲拼搶業務,可能會對該上浮的車主不執行上浮、不該下浮的隨意下浮,以此作爲競爭的籌碼。因此,必須監督保險公司是否確實執行浮動費率。
朱銘來教授提出,對於尚未建立車險信息平臺的地區,應進一步明確其完成平臺建設的“時間表”,而不應任其遊離在浮動機制之外。另外,需警惕的是,一旦有保險公司或公安交管部門“內部人員”私自爲車主更改理賠事故記錄、交通違章記錄的,建議在辦法中明確監管的要求及相關行政處罰措施。
與會專家還都提到了交強險制度必須公開透明、消除民衆疑慮的問題。“必須通過公開渠道把交強險的費率構成等明明白白告訴老百姓。”中國人民大學財金學院張洪濤教授說。
“最終出臺的辦法將更符民意”
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在會上表示,保監會高度重視社會各方面對進一步改進交強險實施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將認真研究和採納合理化建議,在此基礎上積極與公安部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形成合力,努力“把好事辦好”。他說,在交強險實施過程中將切實堅持兩個原則:一是以人爲本原則,解決好人民羣衆最關心的利益問題;二是實事求是原則,多種渠道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據悉,保監會自6月15日公佈草案以來,10天時間內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696件。保監會主席助理、新聞發言人袁力明確表示,保監會將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使最終出臺的辦法更加科學合理、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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