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新聞發言人28日就於6月1日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問時再次強調了《條例》第29條的規定,即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這位發言人表示,那種認爲“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要區分情節輕重,只有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才能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認識,是對條文的規定存在一些誤解。
“在這次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對存在的‘包養情人’問題又作了進一步深入研究,認爲有必要對此問題的處罰予以強調和明確。”這位發言人說。他表示,這一規定爲從嚴懲處此類違紀行爲提供了明確的法規依據。
這位發言人強調,行政機關公務員在社會管理活動和權力運行過程中通過行爲方式所表現出來的道德素質,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中處於重要地位,直接影響着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因此,行政機關公務員必須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爲人民羣衆樹立良好的道德典範,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和發展。
“出於上述考慮,《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養情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這位發言人說。
據介紹,1993年公佈施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都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並規定了違反規定應承擔的紀律責任。
這位發言人介紹,《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的專門性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配套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頒佈《條例》,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標誌和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和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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