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部分省外法院推出司法實施意見:對一些輕微犯罪、過失犯罪或者主觀故意不明顯的犯罪,對被告人實行“賠錢減刑”,以此作爲被告人“悔罪”表現。前提是被告人行爲危害不大,還要取得被害人諒解,又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可以從輕考慮,目的就是讓被害人手中的法律文書不是一張“白條”。昨日,記者從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這一舉措將在我省推行,今後,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時,被告人可拿錢減輕罪行。
據悉,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出臺了《關於在刑事執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該《意見》規定:法院在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要注重充分發揮民事調解的作用,妥善化解被害方當事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對於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履行損害賠償義務,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應當將此情形作爲從輕處理的酌定情節予以考慮。對一些過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顯悔罪表現,並已徵得被害人諒解,且已賠償和彌補被害人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等非刑事化處理。
記者從《意見》中可以看出:對實行“賠錢減刑”的被告人,首先是被告人主觀故意犯罪不大,或者是過失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大;其次是被告人要積極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最後是要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和同意。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法院在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在省外,這些舉措的推行,引起了各方的爭議,反對者認爲:在刑事案件中,對被告人來說,只要證據充分確鑿,犯罪事實清楚,法院應依法定罪量刑,絕不能討價還價。贊同的人認爲:被告人被判刑坐牢,往往不願再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即使法院判了由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給被害人,這樣的判決形同虛設,被害人的權益成爲一紙空文,形同一張“白條”,這對被害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而我省將要實施的《意見》是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指定來的,該嚴的絕不手軟,該寬的可以適當放寬,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殺人、爆炸、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絕對是嚴懲不貸。對一些輕微犯罪,過失犯罪的被告人,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又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
特別規定
殺人搶劫等10種情形必須嚴懲
《意見》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嚴肅查辦黨政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進行權錢交易的職務犯罪,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等等,這些犯罪都是要從嚴從重處罰的。
10種情形必須逮捕
一是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殺人、搶劫、爆炸、強姦、綁架、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
二是因同類行爲曾被相對不起訴、勞動教養、行政拘留的;
三是累犯、主犯或者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
四是流竄作案,或者在犯罪地無固定工作或固定住所,沒有條件實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
五是可能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以及僞造、毀滅證據等,妨害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存在行兇報復、繼續作案可能,或者已經逃跑或逃跑後被抓獲的;
六是在羣體性事件中,涉嫌策劃、組織、指揮鬧事以及進行打砸搶等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或骨幹分子;
七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八是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或又實施故意犯罪的;
九是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十是其他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新規解讀
11種犯罪可從寬處理
《意見》規定:對輕微犯罪,過失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犯罪,嚴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具備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充足的酌定從輕情節,且犯罪後真誠悔罪,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分子,可考慮從寬處理。
對於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賠償和精神撫慰方面和解,及時化解矛盾,依法從寬處理。對羣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對大多數一般參與者,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1種情形一般不逮捕
一是犯罪情節輕微或犯罪數額、犯罪行爲剛達到定罪起點標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和再危害社會的;
二是主觀惡性較小、危害後果較輕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的;
三是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四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願意接受處罰,在當地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單位,能夠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
五是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六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罪行較輕,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所在社區(村委會)具備有效監護、幫教條件的;
七是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已賠償所造成損失的全部或大部,雙方已達成處理協議的;
八是因家庭、鄰里、親友、同學之間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九是殘疾人或者七十歲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情節較輕,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十是爲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利益或者本人、親友因病治療、求學、就業而行賄,數額雖然超過起刑點,行爲人願意配合司法機關查清問題且不逮捕不致於妨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
十一是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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