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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ATM機詐騙案與銀行無關
案發之後的兩個月內,蔣建樑幾乎每天都奔波於案發的蘇州工行景德路分理處和蘇州支行之間。
銀行方面的表現讓他感到很氣憤。過了一星期,景德路的那臺ATM機就被換掉了。
分理處的營業部經理告訴蔣建樑:ATM機詐騙事件是刑事案件,應該找公安去,與我們無關!無奈之下,蔣建樑向有關媒體反映了他的遭遇。工行蘇州支行一位部門經理得知蔣建樑的舉動後,並主動找到蔣建樑表示慰問,但同時表示,蔣建樑的損失,銀行確實沒有責任。之後,又有幾位銀行工作人員找過蔣建樑,他們甚至拿出一些『慰問金』,希望蔣建樑理解銀行的苦衷,不要再『鬧事』,但他們也強調ATM機詐騙事件確實與銀行無關。
蔣建樑覺得,既然銀行說ATM機詐騙事件與銀行無關,就沒有理由出『慰問金』,他要的是自己損失的資金。於是,他謝絕了銀行的『慰問金』。他認為ATM機監管存在漏洞,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客服電話『95588』一分零三秒無人接聽,這些都是導致其資金損失的原因。遂一紙訴狀將蘇州工行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工商銀行蘇州支行賠償損失13.85萬元和利息。
蘇州工行認為:首先,ATM機的管理欠缺和此案的結果並無因果關系,導致蔣建樑存款流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所致;第二,蔣建樑疏於防范,聽信犯罪嫌疑人的告示造成資金損失。客戶在辦理靈通卡時,都必須簽訂協議,根據該協議,工行的服務電話僅95588,蔣建樑是憑密碼轉賬;第三,被告為防范ATM機的操作風險,已在機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機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為』等風險提示。另外,曹先生強調案發當日,95588人工服務熱線並沒有蔣建樑的投訴記錄,所以後果應由蔣自行承擔損失。
銀行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中國工商銀行的章程,以證明蔣建樑沒有履行章程中規定的附隨義務。
蔣建樑對此反駁說,他在2004年辦卡時,從未見過工行所謂的章程,也沒有簽過任何合同;而且偽造『操作須知』與銀行認可的提示都是貼在機體上。
法院:判決是給其他銀行一個警示
第一次審理這種案件的滄浪區法院法官表示,該案的焦點是銀行究竟有無過錯。
法官認為,原告作為持卡人在ATM機上取款時,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權利。但同時也應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即負有一般的注意和謹慎義務。原告的輕信、疏忽與直接錯誤操作是導致自己資金損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機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機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為』等風險提示內容,可視為其盡了一定的提醒義務。但事發第二天,在被告下屬的景德路分理處已正常營業的時間內,犯罪嫌疑人張貼的『操作須知』仍張貼在原處,應認定被告對自動取款機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據公安機關的調查,犯罪嫌疑人辦理新卡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上的照片與其本人明顯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機發生故障後按常規撥打被告服務電話95588,接通時間為一分零三秒,卻無人應答,說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務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義務不能說沒有過錯,對此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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