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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擔其損失的70%,被告承擔30%。對此,法官說:『銀行在管理上確實存在著諸多的遺漏和疏忽。利用ATM機詐騙行為直接關系到市民的財產安全、家庭生存和社會穩定,應該是很嚴重的事情。這樣判,也是給其他銀行一個警示。』
但蔣先生和被告銀行均表示對此判決不服,2007年3月21日,他們雙雙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此成立了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6月2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多數人不能識別『操作須知』真假
2月中旬,記者就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和辦理卡的問題,采訪了15個持卡人。記者問他們,如果在銀行ATM機上取款發生類似蔣先生那樣的『故障』,遇到『操作須知』,會如何處理。
被采訪的15個持卡人中,幾乎沒人質疑『操作須知』,一致認為這是銀行對儲戶的一種提醒。有9人表示會直接按『操作須知』撥打電話並按提示操作;有4人表示先撥打95588,但如果遇到1分鍾都無人接聽,也會按『操作須知』操作,但不會轉賬;只有1人提出向『110』求助。當記者告訴他們『操作須知』是不法分子的欺騙手段時,他們竟然不敢相信。不過,所有人都表示,如果遇到錢款被騙,會立即報案,但是否起訴銀行,只有4人表示會考慮。
對於辦卡時銀行提供的章程和簽訂的協議內容,這些持卡人竟沒有一個說得清楚,都說沒任何印象。其中有幾人的卡是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只知道是哪家銀行的卡,其他什麼都沒見過。
為了確認銀行的陳述,記者在南京工行某分理處為同事申請辦理牡丹靈通卡,該行工作人員讓記者填完表後,只看了記者所持同事身份證原件號碼是否與表格一致後,即還給記者,並囑咐只要交完10元年費就可以立即拿卡了。至此,記者既沒有看到章程,也沒有看到協議。因其他兩聯都交給銀行,只有第二聯背面有份『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而這份協議是不需要客戶簽字蓋章的,也沒有銀行的簽字和蓋章。
專家們認為,蔣建樑的損失得以部分彌補在於法律的公正,更在於他依靠法律維權。不過,銀行的亡羊補牢如果不抓緊進行,恐怕今後額外買單將會是『大有空間』的。
一些法學專家認為,蘇州法院的判決較為公正,銀行確實應該為自己的防范疏漏買單。首先,ATM相當於銀行的商業櫃臺,顧客未離開櫃臺就被詐騙,銀行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其次,真假告示出現在ATM機上,其性質如同商業櫃臺展示假廣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一樣,消費者難以辨別真假,追究ATM所有者防范疏漏的責任理所當然;第三,ATM所有者雖然沒有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主觀故意,但其程序設計不能阻止惡意企圖的實施,反而被惡意企圖利用致使客戶更容易麻痺上當,防范的疏漏其實就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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