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江蘇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中對“夫妻雙方財產知情權”增加了可操作性條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瞭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協助。(7月3日《東方早報》)
這個立法扛着的旗號看起來的確很好———維護婦女權益。法律保障婦女權益,到了保障她們監督老公私房錢的地步,真的讓人覺得不是滋味。真的無法想象,當夫妻關係被無數法律條款橫亙着,那種人與人之間最親密的和諧,會經受到怎樣的衝擊!至少對我來說,如果妻子跑到單位查我的私房錢,我心裏會很不舒服的。
這是感覺。感覺在法律面前,有時是不名一文的。談法律問題,總歸是要理性的。那麼,這種用立法形式來保障妻子監督老公私房錢的權利,具備法律的普適性嗎?顯然,這樣的做法,其着眼點就是針對婚姻關係中女性相對處於經濟弱勢的一面,其適用性也僅在於那些雙方收入嚴重不平衡的家庭,這在當前,已經不符合法律的普適性。
更值得重視的是,按我國婚姻法的精神,夫妻之間人身關係是起決定作用,財產關係則處於從屬地位,是不能脫離人身關係而獨立存在的。那麼,規定妻子查丈夫私房錢的權利,讓銀行與單位必須配合妻子調查丈夫收入和財產狀況,一方面,是把婚姻關係雙方的財產關係置於人身關係之前,有悖於法理精神;另一方面,丈夫相關權益在法律文本中的闕如,則表明,這樣的立法,悖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其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應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經濟關係從本質上講不屬於這種人身關係的內容。以法律手段來幫助妻子們攻破丈夫們的小金庫,這種立法,對良性引導夫妻之間感情,到底是利弊如何,恐怕不難想象。如果這樣的立法,誘使感情發生分化,甚至造成家庭解體,那麼,豈不有違婚姻關係的本質了?這樣的法律,當然不是好法律。
當前,法律已賦予了男女在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平等的發展權。儘管說,的確有部分女性在家庭經濟收入上次於男性,但其原因是多元的,比如社會和家庭的歧視原因等。但歸根結底,這些問題都是可以納入現有的相關法律框架下來求解的。法律的過度熱情,未必是好事。試想,如果一些女人以結婚的名義合法佔有男方的錢財現象,立法保障妻子查老公私房錢,又會不會“給壞人機會”呢?莫名其妙地扯出一個“規定妻子可查丈夫私房錢”,說輕了,是立法浪費;說重了,就是無事生非。
說到底,我們社會在不斷髮展和進步,婚姻制度也在面臨着更多新課題和新挑戰,但不論如何,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法律制度,還是不能違背婚姻的本質,不能不符合我國的民情國情,更不能有悖於現行的相關法律制度。維繫良性的婚姻關係,也絕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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