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發佈以來,網友們就給予了極大的關注。一個月以來,網民議論紛紛,衆說紛紜,有狂讚的,有潑冷水的;有支持的,有看笑話的;有支招的,有獻計策的,等等。可30日大限過後,看到主動交待的人數和金額,網民的輿論就呈現出一邊倒的趨勢,質疑聲、批評聲不絕於耳,似乎中紀委不該有此規定,更不應該設此大限。
說實在的,看過網友們關於30日主動交待結果的種種有關猜測、議論、批評後,對此事我也有過很多想法,也一度想不分青紅皁白的抨擊一番。可認真地想一想,對中紀委審慎出臺的規定,我們是否還有的地方沒讀懂?
誤讀之一:“大限”就是規定的終結。
其實,“大限”不是結束,而是剛剛開始。在黨內,要求違紀黨員幹部“限期交代問題”,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政策,是一個政黨自我純潔的有效手段。因而此次規定了一個30天的主動交代問題的期限。正是這個30天的期限,導致了許多人的認識發生了偏差。人們偏面地認爲,30天內就應該把所有的腐敗分子一網打盡,這30天的成效如何就是丈量紀委反腐敗能力高低的一把尺子,似乎30天后規定就失效了似的。其實不然,中紀委講的很明確,30天僅僅是一個主動交待的期限,只是個開端和前奏。30天后,“八項禁令”長期有效,對違反“八項禁令”的行爲仍將追究。這與任何一個法律法規的實施是一樣的,一個新法律法規實施的意義在於如何規範某種行爲,以及通過法律的實施對違反法律的行爲進行懲處,而不在於法律頒佈後有多少人自首。同樣,我認爲30日內主動交待多少人也不是主要的,通過“八項禁令”規範官員的行爲,減少違紀現象的發生,以及日後對違反者進行有效的懲處纔是重要的。
誤讀之二:中紀委這次規定僅僅就是個“大限”。
由於人們普遍把注意力放在了30天上,因而大家忽視了“八項禁令”本身的重要意義。從禁令的內容來看,“八項禁令”中列舉的八項禁止性規定所涉及的行爲,都是近幾年來影響極爲惡劣,羣衆反響較大的一些腐敗行爲。但是,這些新型權錢交易行爲大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暗藏在一些潛規則之中,因而也大都具有“私下”、“間接”等特點。而在《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中,由於對這些新型的權錢交易行爲,沒有明確的定性量級的依據,這就使得現有法律和黨規難以適用。“八項禁令”正是根據近年來涉及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案件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第一次以《規定》形式,明確列出了八種權錢交易形式和認定這些違紀行爲的具體政策界限,這些,無疑是當今反腐敗鬥爭的新進展,必將進一步促進和推動我國反腐敗鬥爭向更深的層次發展。所以說,“八項禁令”的出臺可謂是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誤讀之三:“大限”能解決所有的腐敗問題。
人們由最初的樂觀到最後的失望,正是由於對反腐敗的複雜性和長期性估計不足所致。善良的人們希望通過這30天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這無論是在古還是今,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外國,都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反腐敗鬥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只有通過不斷加大打擊的力度,不斷提高打擊的水平和能力,不斷制定更有針對性、更具可操作性的對策,從而才能使反腐敗鬥爭取得積極進展。從各種媒體的報道可見,這次的“八項禁令”的出臺,中紀委也已研究了一段時間,也專門針對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問題向專家徵求過意見,並且也吸收了前段網友關於“潛規則”的種種爭論。因而,在提出30日大限之初,紀委對30日後的結果應該是有預見的,《規定》的出臺,既不是一時的衝動,也不是在打無把握之仗。
誤讀之四:“大限”僅僅就是中紀委一家的事。
從5月29日至今,我們隨便可以在網絡等媒體看到人們對此事的議論,對結果的不滿,以及對紀委的嘲笑,但是我們卻不曾見到有一個主動站出來舉報、揭發,積極參與其中的報道,也沒有聽到過一個人主動思考,自己是否曾經促成了他人的腐敗、助長了他人的腐敗,是否把自己參與制造的腐敗揭露出來。不可否認,反腐敗是紀委等部門的工作,但更是全社會的任務,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只有全社會的積極參與,共同行動,腐敗分子才能象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才能構築起一個預防腐敗的牢固防線,才能使更多的人遠離腐敗,這個社會才能更加純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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