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車禍身亡獲賠70餘萬元生前債主訴其家屬還錢
法院判決死者三繼承人償還借款14萬元
一男子遭遇車禍身亡,獲賠70餘萬元。死者的父親及妻女在順理成章地繼承了這筆款項後,卻收到一張死者生前欠他人14萬元的借據。由於三人拒絕償還,債權人訴至法院。河西法院經審理認爲,繼承遺產應當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由此判決三被告人償還債權人借款14萬元。
原告朱某訴稱,秦勉於2004年向其借款14萬元,但沒有說明借款原因,只是口頭商定月利息2500元。同年12月24日,秦勉出具了一張借條,寫明向朱某借款14萬元,並約定2005年1月前還清,但未寫利息。2005年至2006年間,朱某多次要求秦勉還錢,但秦勉只給了2500元利息,本金一直沒有給。2006年4月30日,秦勉因車禍去世,欠款未能歸還。後朱某經查發現,秦勉死亡後,其父親、妻子及女兒獲賠65萬元,此外,保險公司還賠付了9.2萬元。朱某認爲,秦勉的父親及妻女應先清償債務再繼承,爲此將三人告上法庭,要求還債。
法庭上,秦勉的父親秦忠海辯稱,他沒有得到過秦勉的任何回報和贍養,對秦勉的經濟狀況也一無所知,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秦勉的妻子沈某則提出,她與秦勉早在1998年就分居了,在經濟上秦勉沒有給家裏任何幫助,而對於借據的真僞也表示質疑。同時,沈某稱,她從保險公司領回的賠款已替秦勉還賬了,至於其他的賠償款她並沒有收到,所以也不同意原告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對於原告提交的借條,三被告沒有相反的證據加以反駁,亦未申請對借條真實性進行鑑定,故認定借條真實合法,可作爲有效證據,對原告借款14萬元給秦勉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沈某母女及秦忠海於秦勉車禍死亡後,未放棄對秦勉遺產的繼承,且以秦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對外進行了索賠。其中,三被告委託他人向肇事汽車銷售公司索賠,獲賠款65萬元;被告沈某向保險公司索賠,獲賠款9.2萬元。故三被告對秦勉拖欠原告的14萬元借款應予連帶償還。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婚姻法》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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