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慣例,每年審計報告之後,追討資金的行動一般都會接着展開。今年同樣如此,國務院要求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資金問題一定要堅決糾正,該上繳財政的要上繳,該歸還原資金渠道的要歸還,該追究責任的要追究。
政府預算事關一個國家的資源配置,決定着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多寡和優劣,嚴密、公開、規範的預算決策程序是財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問責比要求違規單位歸還資金更爲重要,因爲倘若問責到位,問責足夠嚴厲,違規單位自然會迅速歸還資金,並且以後輕易不再違規。也就是說,歸還資金應該是問責的結果,而不應該是問責的手段。
一些部委之所以屢審屢犯、年年上榜,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問責不夠嚴厲,違規成本小而收益相對卻很大。由於審計過後一般就是被要求歸還資金,這些違規部委會產生雙重僥倖心理:其一,違規不一定被發現,有“漏網”的僥倖。其二,違規即使被發現大不了歸還資金,有可以拖延的僥倖。這使得審計已經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即使審計出問題,國家還不得不爲“追討”資金付出成本。顯然,這種方式本身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力。
事實上,預算具有法律效力,其問責的力度可以上升到刑罰的高度。政府預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財政計劃,政府預算必須經過立法機關審覈批准並最終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並接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在我國,各級政府預算要經過相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覈批准,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效果,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各有關部門,都必須認真遵守,即使修改,也必須通過人大。
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違規部委歸還資金的做法,很容易被有關部門誤讀爲對其違規行爲的“寬容”,進而,導致其變本加厲,在違規路上越走越遠。需要正視的是,有關部委的違規現象越來越普遍,違規金額越來越大。今年審計報告披露出來的內容證明了這一點:發展改革委、文化部等25個部門所屬的92個單位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等27.54億元……
這種以公權謀部門私利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應當嚴厲問責主要責任人,而不宜把歸還資金作爲首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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