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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完善交強險有關制度,衛生部近日印發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牀診療指南》,以規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診療行爲。10日,中國保監會轉發了衛生部的有關通知,要求各保監局和產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和理賠過程中參照執行。
《指南》是交強險制度的配套措施之一,事關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醫療救助等重大民生問題,其頒佈實施故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據悉,國務院2006年3月頒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早已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牀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時隔一年多,《指南》正式出臺,填補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臨牀診療規範的一項空白。《指南》分析了機動車車內人員、摩托車駕駛員、騎自行車人、行人等的不同傷情特點,對各類型創傷、早期併發症等提出了主要診斷依據、基本治療原則。《指南》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保監會認爲,《指南》的出臺,爲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救治和理賠工作提供了準確合理的參考依據,將這項工作納入到了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的運行軌道,這有利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交通、醫療和理賠糾紛,提高保險和醫療服務水平。
不過,《指南》並沒有解決“搶救費用由誰支付”的棘手問題。目前關鍵是要儘快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條例》的有關要求,早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通過該基金支付緊急情況下的搶救費用。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國的經濟實力還不具備爲所有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買單”的能力,只能是救急,但義務急救病人目前已給很多醫療機構造成了極大經濟負擔。2006年7月1日交強險實施後,雖然保險公司可在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爲事故受傷人員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但並非任何情況下都能由保險公司墊付。只有在無證駕駛、酒後駕車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墊付。且重大交通事故的搶救費用一般都較高,8000元搶救限額也不夠用。
《條例》已明確規定,當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及肇事車未投保交強險或肇事逃逸的情形下,應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及喪葬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亟待儘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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