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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海之外,7月1日起所有城市交強險浮動費率將只與道路交通事故“單掛鉤”。保監會爲什麼取消了交強險與道路交通違法行爲掛鉤的規定?交強險到底應該“單掛鉤”還是“雙掛鉤”?對此,筆者認爲,交強險應該與道路交通違法行爲掛鉤,但要想使車主對此項費率浮動心服口服,還有待於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保監會曾表示,在平衡各方面意見和分析目前整個道路交通的基本情況基礎上,作出暫不在全國統一與交通違法行爲掛鉤的決定,但並不是說不應當予以掛鉤,而是時機還不成熟。這是保監會的態度,意味着保監會會有可能在合適的時機繼續推出“雙掛鉤”的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而有着一年交強險費率浮動經驗的上海,仍將堅持原來的“雙掛鉤”機制,可見,“雙掛鉤”並不會因爲衆人的疑問,失去可行性。
實行費率浮動與交通違法行爲掛鉤,有利於減少交通違章行爲,而交通違章行爲又極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說,可以從根源上減少出險事故。
然而,爲什麼說在國內的時機還不成熟呢?首先,交強險是帶有行政強制性的險種,對於交通違法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行爲,因爲違章受到交警部門的處罰後,在進行交強險續保時還要提高保費,實際上屬於變相的行政處罰,這與我國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是相悖的。而在國外,交強險與交通違法行爲掛鉤是有法律依據的,是立法機關授予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國內則缺少這樣的依據。
其次,目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相對還是淡薄,大部分車主都有違章記錄,一旦將保費與交通違章掛鉤,將會出現“獎少罰多”的局面,而交強險因爲年輕,在過去的一年裏,早就因爲“暴利”、“無責賠償”、“信息不透明”等爭議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如果此時再不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一味按照原來草案實施,無疑會爲交強險增加更大的壓力。
什麼時候時機纔算真正的成熟?筆者以爲,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應儘量做到社會各項事業可以有法可依,尤其是交強險這樣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問題,只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纔會有助於交強險向更良性的軌道發展,現在爭議之所以很多,也因爲缺少法律依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至於哪種說法更符合中國國情,更有可行性,則缺少一個天平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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