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潘志遠被押送至法庭
7月12日,備受關注的安徽省滁州市“1·28”銀行爆炸搶劫案在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主犯潘志遠犯搶劫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被告人曹春明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何葉、糜勇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自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志遠單獨或夥同被告人何葉、糜勇多次從江蘇來到滁州市,以選擇銀行爲作案目標。被告人潘志遠在選定滁州市工商銀行琅琊支行南橋分理處後,爲實施爆炸搶劫,叫被告人何葉、糜勇購買了300多隻“八斤高升”大爆竹。被告人何、糜兩人將爆竹的火藥和引線收集後交給被告人潘志遠,由其自制了爆炸裝置,準備了鐵錘、鋼管、電動車、頭盔、自制火藥槍等作案工具。
今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遠約另一被告人曹春明來到滁州,倆人對作案現場周圍環境和逃跑路線多次進行觀察、熟悉,並約好作案時間。27日早晨,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攜帶作案工具,分別騎電動車來到南橋分理處伺機作案,因發現附近有人而未敢下手。1月28日早晨,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分別戴着頭盔,騎着電動車,攜帶兩隻裝有爆炸裝置、鐵錘和自制火藥槍的編織袋再次來到事先採好點的作案現場附近伺機作案。7時50分許,當銀行的運鈔車送款剛剛離開,銀行工作人員準備營業時,被告人潘志遠拿出爆炸裝置進入分理處大廳,將爆炸裝置安放在櫃檯上,點燃引線迅速離開。爆炸後,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攜帶鐵錘衝進大廳,潘志遠從被炸開的櫃檯隔離玻璃處跨上櫃臺,將內有227210.90元的銀行送款包搶走,倆人騎車逃離現場。爆炸同時還造成2名銀行工作人員耳部鼓膜穿孔,經鑑定爲輕傷。
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在搶劫得手後,曹春明於當天上午趕回揚州。被告人潘志遠把搶來的部分現金分次存入銀行。1月29日,被告人潘志遠叫另一被告人何葉來到滁州,將作案用的一輛桑塔納轎車開回江蘇江都市。1月30日,被告人何葉再次開車來到滁州市將潘志遠接回江都。之後潘志遠再次返回滁州,將放在滁州出租房內作案用的電動車藏匿。被告人何葉又開車到滁州將被告人潘志遠以及銀行錢包、作案工具等物品拉回江都,將作案工具存放到其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內。事後,被告人潘志遠分給曹春明11.8萬元、何葉1.3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174938.10元,已發還給被搶單位。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潘志遠還於2006年1月18日、1996年1月9日,先後獨自和夥同他人在安徽省安慶市人民路183號人民東路郵政儲蓄所、江蘇揚州市東關城市信用社搶劫現金172380.49元和45710元;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在2000年1月5日,夥同他人在江蘇揚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銀行仙鶴儲蓄所營業大廳實施搶劫未遂;2000年1月21日,被告人潘志遠、曹春明合夥他人爲搶劫作案,來到江都市長江路江都郵政局宿舍區密謀盜竊汽車,後被車主親屬發現,盜竊未遂。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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