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沒注意撞上擋車柱
法院:業主過錯行爲造成事故訴請被駁回
一業主開車進入小區時,一時心急,在門崗橫杆尚未擡起時便啓動車輛,致車輛撞在擋車柱上受損。事發後,該業主以此次事故系物業公司造成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兩審之後,法院認爲事故完全是業主的過錯行爲造成,遂判決駁回業主訴求。
崔某是天津河西區某住宅小區業主。去年4月17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崔某駕駛自己的本田雅閣小轎車行至小區北門崗處後,按照慣例停車等候物業工作人員檢查。查驗後,崔某在門崗擋車橫杆還沒有擡起的情況下,重新啓動車輛,致使所駕轎車撞在擋車橫杆末端的立式擋車柱上,造成車輛前保險槓受損。事發後,崔某提出,此次意外是由於橫杆突然落下,以致車輛來不及剎車造成的,爲此起訴物業公司,索賠經濟損失2905元。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被告物業公司作爲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對進出小區的車輛進行檢查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服務義務的行爲,在小區進出口設置橫杆、立杆,檢查出入車輛,也是通常的方法。崔某作爲小區業主,應當知曉要配合物業管理工作。崔某駕駛機動車進入小區,應在物業管理人員檢查放行後通過。崔某主張車輛在經物業人員檢查重新啓動後,橫杆突然落下,造成車輛來不及剎車,依據不足。從崔某提供的照片分析,崔某駕駛的汽車左前側撞到了小區進出口的立杆上,並沒有與橫杆接觸,由此說明發生碰撞是崔某觀察立杆不明所致。崔某作爲駕駛人員,在再次啓動車輛時應對停車前方行車狀況有所預判,以確定前方路況是否具備行車條件。而崔某在應知卻未知的情況下啓動車輛,事故完全是崔某自己的過錯行爲造成,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