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3日下午3時,勞動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副局長郝陽以及醫學專家賈繼東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問題”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主持人]網友“我愛劉德華”提建議:最好把《意見》提升到《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規定》,把“意見”提升到“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
[劉丹華]現在,確實像有些網友擔心的一樣,這項工作還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作爲依據。根據《行政處罰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纔可以設立行政處罰,所以現在沒有法律法規不能設立行政處罰。我們的《意見》只是政府的一個態度、一個指導性的意見。但是有一個好消息,現在《就業促進法》正在修改當中,草案已經在徵求意見。各地提了一萬多條意見,其中對就業歧視方面的呼聲很高。根據網民的要求,據我們瞭解,現在已經準備把公平就業作爲專門的一章,也準備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單位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源攜帶者爲由而拒絕錄用。如果《就業促進法》包括這個內容,在今年能夠獲得通過的話,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利就有法律依據了。
[主持人]網友城市風標: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如果發生用人單位因其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絕招用的問題,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網民對相應救濟途徑十分關心。網友大家好吧:一些大的國有企業和最有社會責任感的公司也都有歧視現象,請問國家準備怎麼辦,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劉丹華]兩部的《意見》下發之後,應該說政策界限非常明確。明確了用人單位如果因爲這個拒絕錄用或者辭退,就是屬於就業歧視的行爲,給予勞動者道義上的支持。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要求自己的權利。另外,如果勞動者因爲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勞動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爲,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劉丹華]另外,勞動合同法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如果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爲這個來解除合同,我認爲還是有辦法的。另外,如果在求職過程中,因爲這個被拒絕招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用人單位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強行要求檢查血清學指標,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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