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紀委出臺了《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此項規定的出臺不僅表明了中央反腐敗的決心和力度,更重要的是展示了中央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科學化、制度化的一面。這正是科學發展觀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得到合理運用的體現。
《規定》是中紀委在充分分析、判斷當前反腐形勢,以及權錢交易案件形式隱蔽、取證難、定性難的背景下出臺的。《規定》細化、明確了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標準,對於三種人起到了三種作用。
對於極少數腐敗分子而言,《規定》的出臺打破了他們妄圖逃脫黨紀國法處置的幻想。對於那些頂風違紀,不知悔改的腐敗分子,《規定》的出臺無疑爲他們罩上了無法逃脫罪責的網,在這張網面前自首伏法,爭取寬大是他們唯一出路。
對於大多數黨員領導幹部而言,《規定》的出臺爲他們劃清了警戒線,樹立起防範意識。在發揮警示作用的同時,廣大黨員通過學習好、領會好《規定》,對於開展監督工作,營造良好行政執法氛圍也起着積極的作用。
對於心存僥倖、躍躍欲試的人而言,《規定》的出臺對他們無疑是一種幫助和挽救。毛主席講過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規定》在發揮警示作用的過程中,也促使違紀幹部和思想動搖的幹部要回心轉意,要懸崖勒馬。
通過出臺《規定》,懲處一批人,教育一批人,挽救一批人。這是教育、制度、監督三要素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中再一次科學合理的運用。(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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