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鐵道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條例出臺的意義?
答:1979年國務院批准發佈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妥善處理鐵路交通事故,維護鐵路交通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着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暫行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處理鐵路交通事故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暫行規定確立的事故調查體制已經發生了變化;二是,暫行規定適用範圍不適應鐵路事業的發展;三是,暫行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職責權限和調查處理程序規定不夠明確、具體,不利於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調查事故責任;四是,暫行規定確定的賠償原則和標準需要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整。特別是,鐵路經過六次大面積提速,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爲了及時有效地開展有關應急救援工作,準確地調查鐵路交通事故原因和處理鐵路交通事故,促進鐵路交通事業更好、更快的發展,迫切需要在總結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對暫行規定作出全面的修改。
問:條例適用於什麼樣的鐵路交通事故?
答: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輸活動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鐵路機車車輛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導致的事故;另一類是鐵路機車車輛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暫行規定只對前一類事故的調查處理作了規定。隨着運輸市場的開放,運輸主體日趨多元化,爲了加強對鐵路運輸安全的全面管理,條例將這兩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統一納入了適用範圍。
問:條例是如何劃分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標準的?
答:目前,我國事故等級主要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劃分爲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在鐵路運輸行業的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實踐中,除了根據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外,還應當將列車脫軌輛數和中斷鐵路行車時間作爲劃分事故等級的重要依據。爲此,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等級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分爲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這樣規定既保持了國家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上的統一和協調,又兼顧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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