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爲60日。
該《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將鐵路交通事故等級分爲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爲一般事故。
該《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除特別重大事故外,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爲30日,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爲20日,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爲10日。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該《條例》規定,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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