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於鐵路交通事故的報告制度,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爲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條例在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作出原則性要求的同時,還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了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限。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儘快覈實有關情況,並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是,規範了事故報告的內容。條例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和具體救援請求等。對於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
三是,建立了值班和舉報制度。爲了方便人民羣衆報告和舉報鐵路交通事故,強化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佈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問:條例是如何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作出規定的?
答:鐵路運輸具有軌道性、網絡性,一旦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就會對區域性或者全國性運輸網絡產生影響。爲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條例對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的應急救援工作,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定了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的應急處置職責。事故發生後,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爲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二是,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的搶修職責。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三是,規定了啓動事故應急預案和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的程序,以及現場應急救援機構的有關權限。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啓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
四是,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事故應急救援予以支持、配合。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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