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是如何規定由鐵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責任的?
答:隨着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現行鐵路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和標準已不適應現實需要,有關民事法律也對我國民事賠償制度作出了規定。爲此,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確立的賠償原則,對鐵路交通事故賠償制度重新作了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條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鐵路運輸企業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條例在綜合考慮城鄉收入水平和鐵路運輸企業的實際賠付能力,以及其他運輸方式賠償責任限額的基礎上,將鐵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原來的4萬元提高到15萬元;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對鐵路交通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條例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對鐵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條例規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五是,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鐵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在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爲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等行爲,都規定了較爲嚴厲的處罰措施,包括行政處罰、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比如,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又如,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立即啓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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