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假藥的醫藥代表良心發現欲抽身退出,結果身陷囹圄600天。被判無罪釋放後卻無法“歸隊”,原因是藥廠向社會發布的一份有關他貪污、挪用貨款的函——
7月23日,孫英傑從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走出,他已記不清來這裏多少次了。6年前,他的身份是一名醫藥代表,他懷疑自己所代理的藥品是假藥而毅然退出時,被藥廠報案被捕,身陷囹圄600天后,又被判無罪。
孫英傑走出牢門成了自由身,他想“重操舊業”。這時,他才發現:所有藥品生產廠家都向他關閉了求職大門——他原先代理的藥廠向各地發了一份文件,文件將他形容爲一個侵吞公款的罪犯。
孫英傑與藥廠打起了名譽侵權官司,向藥廠索賠700萬元。
良心發現拒賣假藥
孫英傑是浙江省湖州市居民,1994年就開始從事醫藥代表工作。3年後,爲昆明聖火製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聖火公司)做醫藥代表。雙方簽訂了產品銷售承包合同,由孫英傑負責聖火公司在浙江、江蘇兩省的銷售,合同期限一年,期滿自動延續。聖火公司採用低於出廠價的結算價結算,孫英傑以銷售差價作爲經營收入。
孫英傑共代理聖火公司3種藥品,分別是七葉神安片、黃藤素片和理血王。孫英傑在公司給他的結算價上加價近一倍銷售,獲利豐厚,但他後來發現“這3種藥中有批准文號是假的,賣了兩年的藥竟是假藥,我十分害怕和內疚,決定不做了”。
1999年7月,孫英傑去聖火公司結賬,明確表示不再做了。他答應欠公司的一部分貨款,可以繼續追繳。但追繳貨款的工作並不順利。
2000年6月,他委託律師給聖火公司發了一份律師函,稱尚有應付款62萬元,由於產品質量導致呆賬,要求公司派人來一起清理結算,承擔相應責任。“所謂產品質量其實就是假藥,用戶意見很大,我說得很客氣。”
孫英傑的行爲惹惱了聖火公司。同年6月22日,該公司向昆明官渡公安分局報案,稱孫英傑侵佔公司貨款100多萬元。
官渡區警方派員和聖火公司人員一起趕到湖州,在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協助下將孫英傑傳喚。孫英傑拿出了律師函,表明事件真相。於是雙方一起清賬,結果顯示,孫英傑還欠聖火公司59.8萬餘元。於是,雙方簽了一份結算單。當着警方的面,聖火公司人員拿走了所有的應收款憑證。
昆明官渡區警方稱,既然是欠賬,就不插手了。湖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也出具了一份聲明,表示此事不涉嫌犯罪。
又拘又放百感交集
事隔兩年,2002年7月,聖火公司又向昆明站地區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理由仍是孫英傑涉嫌職務侵佔罪。昆明站地區警方於12月31日在湖州將孫英傑刑事拘留。
昆明站地區公安分局向站地區檢察院報批逮捕,站地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檢察院下達不批捕的決定時已是2003年1月31日,這天是除夕,在孫英傑妻子匯來保證金後,站地區公安分局給孫英傑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孫英傑走出看守所時已是下午4時,手裏拿着警方給他買好的機票,孫英傑到了機場,在清冷的候機廳裏,他買了一份紅燒魚、一份牛肉和兩瓶啤酒。關押在看守所裏,一個月來沒有吃一頓好飯,孫英傑狼吞虎嚥地享受了這份年夜飯。他還買了一張IC卡,打電話給妻子報了平安。
孫英傑走出杭州蕭山機場時,恰巧新年的鐘聲敲響了。孫英傑百感交集,與前來接他的妻子緊緊擁抱在一起,涕淚橫流。
回到家裏的孫英傑得知聖火公司已撤銷了他的收款代理權,並清理他所代理的債權債務。孫英傑十分憤慨,因爲聖火公司還有部分差價沒有支付。他向聖火公司發函,認爲公司“無權撤銷我依約取得代理費的權利,我尚有99萬餘元代理費必須由公司無條件支付。”
羈押600天被判無罪
2003年6月13日,孫英傑起訴聖火公司,稱2002年5月由於聖火公司單方面撤銷了孫英傑的收款權,致使他已創的銷售業績無法依約獲得代理費。孫英傑向聖火公司索賠91.6萬餘元。湖州市南潯區法院對聖火公司進行了財產保全。
聖火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就財產保全提出複議申請。南潯區法院駁回了這些異議和複議申請。聖火公司上訴,湖州市中級法院同樣駁回了其上訴。
聖火公司認爲,目前警方正追究孫英傑的刑事責任,尚屬取保候審期,法院不應審理此案。南潯區法院審查後認爲此案屬經濟糾紛,繼續審理。法官專程趕到昆明取證,看了警方提供的材料,認爲該材料系2000年6月之前,不涉及經濟犯罪。
2003年11月4日,南潯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孫英傑欠聖火公司的結算款59.86萬餘元,應視爲聖火公司已收回。判決聖火公司償還孫英傑91萬餘元。判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判決生效。
一審判決生效後,孫英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此期間,聖火公司也加緊了有關行動。
2003年11月18日,昆明站地區公安分局又以孫英傑涉嫌職務侵佔罪,向官渡區檢察院提請逮捕,但未獲準。站地區公安分局又向昆明市檢察院提請複覈,2004年1月,昆明市檢察院做出了撤銷不予批捕決定,之後,官渡區檢察院做出了對孫英傑的批捕決定。2004年1月17日,站地區警方派人趕到湖州將孫英傑逮捕,關進看守所。
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曾退偵兩次,法院開庭審理後,法院讓檢察機關補充偵查。
官渡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公訴機關經過多次補充偵查,仍未能補充到確鑿、有力的證據,指控孫英傑犯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05年7月26日,官渡區法院一審宣判孫英傑無罪。
一審判決後,官渡區檢察院提起抗訴。
與此同時,被釋放回家的孫英傑也開始了維權行動。同年10月,他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雲南省檢察院控告昆明市公安、檢察機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爲,引起了最高檢和雲南省檢的重視。
昆明市中級法院在審理昆明市檢察院抗訴過程中,雲南省檢察院根據孫英傑的控告對昆明市檢察院提出意見。隨即,昆明市檢察院認爲抗訴不當,向法院撤回抗訴。2006年2月,昆明市中院做出終審裁定:准許昆明市檢察院撤回抗訴。
2006年2月15日,孫英傑來到昆明官渡區法院拿無罪判決書,並辦理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
孫英傑被釋放回家一個月後,湖州市中級法院的一份判決書也下來了。原來,在孫英傑被關押期間,聖火公司對南潯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拿了昆明官渡區檢察院的批捕書,向湖州市檢察院提起申訴,理由是孫英傑涉嫌犯罪,要求檢察院抗訴。
湖州市檢察院爲此向湖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湖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南潯區法院再審此案。2004年12月21日,南潯區法院維持原判,聖火公司不服上訴。2005年3月30日,湖州市中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令聖火公司支付孫英傑91.6萬餘元。
法院受理14個月尚無結果
孫英傑認爲昆明一些司法機關在辦理他的案件中存在不公。2006年6月22日,孫英傑委託律師到雲南省檢察院,雲南省檢察院一名副檢察長十分重視,親自接待。這位副檢察長建議他先提國家賠償。
於是,孫英傑向昆明市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
針對孫英傑反映聖火公司生產假藥一事,記者發函向雲南省藥監局查詢。孫英傑代理的聖火公司的藥品主要有三種,即“理血王”、“七葉神安片”和“黃藤素片”。其中“理血王”的生產批准文號是滇衛藥準字(1996)第003263號,黃藤素片的批准文號是滇衛藥準字(1996)第003267號。
5月22日,雲南省藥監局藥品註冊處爲此給本報發函,表示“理血王”、“七葉神安片”都是1996年5月23日經雲南省衛生廳首次批准,有批准文號,之後經國家藥監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但“理血王”的正式批准文號是滇衛藥健字(1996)第3263號,而不是藥盒上所寫的滇衛藥準字(1996)第3263號;黃藤素片是2005年2月3日,經國家藥監局首次批准,是國藥準字批准文號,但沒有滇衛藥準字(1996)第003267號。雲南省藥監局市場處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藥健字”是指保健品,“藥準字”是指藥品,兩者不能混淆;沒有批准文號就是假藥。
“我被非法羈押600天,按照每天83.66元計算,以及我所承擔的律師費,要求國家賠償近20萬元。”
2006年2月15日,孫英傑拿到無罪判決後興奮地回到湖州,開始了新的生活。
孫英傑選擇“重操舊業”。他與河南一家藥廠簽訂了代理協議,爲這家藥廠做醫藥代表。正當孫英傑投身這家藥廠的藥品推銷時,廠方突然解除了與他之間的協議,致函稱“聖火公司有一份文件說你有貪污、挪用貨款行爲”。
原來這份文件是聖火公司於2000年9月22日向浙江省各醫藥主管、銷售、醫療單位發的函,文件中稱孫英傑違法私刻公章,挪用、貪污公款近百萬元。
孫英傑黯然離開這家藥廠後,又先後找了許多藥品生產企業以及醫藥公司,對方都以同樣理由婉拒了。
“聖火公司的這份文件斷了我的醫藥代表生涯,我這才知道,他們早想將我置於死地。”
在諮詢了許多法律界人士後,孫英傑於2006年5月向湖州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聖火公司所發的文件,停止對其名譽侵害,在該文件發送範圍內另行發文,對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769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湖州市中級法院受理此案後,孫英傑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法院派員到聖火公司查封了該公司的房產。
2006年9月12日,湖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聖火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此案訴訟時效已過,對管轄權有異議,認爲孫英傑是濫訴,重複索賠。
經歷了這場風波的孫英傑已掏空了家底,這次打名譽權官司他沒有請律師,自己上陣。在長達近6年多的官司中,孫英傑對有關法律已相當熟稔。他在法庭上爲自己的訴訟請求據理力爭,他說,以前91.6萬餘元是合同收入,國家賠償是撫慰性質,是非務工收入,這次是名譽侵權賠償,不是一回事。
孫英傑認爲聖火公司的發函是對他的誹謗,而在公安機關對他已做出是經濟糾紛、不存在侵佔故意結論的情況下,仍然以同樣理由向另一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爲是符合“行爲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是誣告。
湖州市中級法院受理至今已14個月了,截至記者發稿時,孫英傑的國家賠償案和名譽侵權案還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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