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大規模“地下錢莊”案今天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短短兩年多時間,羅懷韜人通過境內數家銀行的23個私人儲蓄帳戶,跨國非法買賣外匯,金額高達53億元人民幣。今天,四名被告人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陳培祥均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九年不等,其中新家坡籍被告人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被並處驅逐出境。
2003年12月,被告人羅懷韜受新加坡歡裕公司老闆指使至我國江蘇省蘇州市,租借金雞湖路某民居作爲新加坡歡裕公司的經營場所,在沒有獲得我國金融管理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利用以羅本人名義在蘇州市工行、農行等各大銀行開設的多個私人儲蓄帳戶,採用境內支付和收取人民幣資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應外匯資金的方式,擅自在我國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從事新加坡和中國之間外匯(主要是新加坡元)與人民幣買賣業務。
2004年春節後,被告人羅懷韜又受“老闆”指使,關閉上述蘇州經營場所,轉至上海市,與同樣受“老闆”指使來我國的被告人莫國基一起,租借本市浦東某民居作爲新加坡歡裕公司的經營場所,共同利用以羅、莫等人名義開設的多個私人儲蓄帳戶,從事上述跨國非法買賣外匯業務。同年5月,被告人李啓榮受“老闆”指使亦至我國上海市,與羅懷韜、莫國基共同利用羅、莫、李等人名義開設的多個私人儲蓄帳戶從事跨國非法買賣外匯業務。此後兩年間,這三人又輾轉於上海、蘇州租借民房作爲經營場所,從事跨國非法買賣外匯業務。另有一名中國籍男子陳培祥於2005年6月至11月間先後參與了蘇州經營點和上海經營點的非法買賣外匯業務。
在上述期間內,羅懷韜作爲上海、蘇州兩地經營點的負責人除負責接收新加坡歡裕公司的匯款指令、安排人員進行匯款、確認匯款和收款完成、統計交易數據等外,還負責各個經營點交易數據彙總和向新加坡歡裕公司彙報、資金調撥等;莫國基、李啓榮和陳培祥除曾分別擔任過蘇州經營點負責人主要負責接收新加坡歡裕公司的匯款指令、安排人員進行匯款、確認匯款和收款完成、統計交易數據和向羅懷韜彙報等外,還共同利用上述私人儲蓄帳戶進行人民幣資金支付工作等。
自2004年1月起至2006年4月間,被告人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陳培祥等人共同利用在工行、農行等11家商業銀行開設的68個私人儲蓄賬戶從事跨國非法買賣外匯業務,總金額達53億餘元。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陳培祥的違法所得分別爲新加坡元9.8萬元、新加坡元8.4萬元、24萬元和3萬元。至本案案發,公安機關共計凍結戶名爲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馮廣志、陳國瑞等23個私人儲蓄帳戶內用於跨國非法買賣外匯的所有資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陳培祥作爲新加坡歡裕公司的職員,在未經我國金融管理機構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在我國國內法定外匯交易場所外進行跨國買賣外匯業務,故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鑑於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所涉非法經營數額均達50億餘元、陳培祥所涉非法經營數額至少爲3.86億餘元,故應當認定四名被告人所犯非法經營罪均系情節特別嚴重。四名被告人雖然各自職責不同,但均積極實施了跨國非法買賣外匯行爲,故不區分主從犯。羅懷韜、李啓榮能在接受公安機關盤問時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自首情節從輕處罰。陳培祥所涉非法經營數額明顯小於其餘三名被告人,亦可從輕處罰。鑑於羅懷韜、莫國基、李啓榮所犯罪行對我國社會經濟秩序危害嚴重,故均應適用驅逐出境。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羅懷韜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驅逐出境。被告人莫國基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驅逐出境。被告人李啓榮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驅逐出境。被告人陳培祥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四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從事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均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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