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處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無期徒刑,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受賄數額巨大
今年7月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胡星職務犯罪案進行審理。由於胡星身份特殊、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人民幣,且牽涉官員及企業界知名人士衆多,該案被視爲“交通廳長腐敗”的典型案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法院認定,從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歷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劃管理辦公室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昆明市規劃局局長、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期間,先後10次非法收受12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905萬元、港幣110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247980元的住房一套。案發後,胡星爲逃避國家法律的打擊,於2007年1月19日持假護照越境潛逃國外,其間被我國公安機關通緝追捕。在國家懲治腐敗的強大威懾和巨大壓力下,在專案組辦案人員的規勸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回國後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將上述贓款贓物及孳息退清。
利用職務便利,胡星還爲親屬經營活動謀利。爲了讓三弟胡彬能夠得到某開發項目,胡星指使昆明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原辦公室副主任湯漢瑩修改電腦程序,最終讓其弟的公司在電腦隨機抽標時中標。胡彬中標後進行房地產開發,該項目淨利潤達到14872.46萬元。
依法從輕判罰
法院認爲,胡星身受賄事實清楚,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同時,案發後利用假護照潛逃國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其行爲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然而,法院還認爲,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並主動向新加坡政府提交了回國申請書,可以視爲自動投案;在訊問中,胡星又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而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之前都不掌握,胡星的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爲自首;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以及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胡星從輕處罰。宣判結束後,胡星在送達判決書上按下手印,隨即被帶出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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