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可胡星自首可積極引導外逃貪官
法院詳解胡星被判“無期”緣由和意義,專家稱法院“頗費心思”
“這對於其他涉嫌經濟犯罪的外逃貪官主動回國自首,接受國家司法審判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昨日9時29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胡星案宣判結束後,就在同一法庭召開了新聞發佈會。該院新聞發言人蔡順斌就胡星受賄一案的法律適用、判處其無期徒刑的緣由和該案的意義等作了介紹。
單筆受賄數最高 胡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蔡順斌介紹,胡星受賄案是一起社會關注、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經濟犯罪,爲雲南省此類犯罪受賄數額最大及單筆受賄數額最高。
通過公開宣判,公訴機關出示了證人證言、物證照片、工程合同、被告人供述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大量證據材料;法庭通過控辯雙方的充分質證,對胡星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收受請託人賄賂的次數及數額的犯罪事實、爲逃避制裁潛逃國外等證據予以確認,形成了證明案件事實詳細、充分、相互印證的證據鎖鏈,確鑿有力地證實了被告人胡星受賄的犯罪事實。
蔡順斌說,昆明中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胡星做出的一審判決,使被告人胡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對胡星的審判,是對敢於鋌而走險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腐敗分子的有力打擊和懲罰,充分體現了國家法律的公正與威嚴,體現了人民的意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置國家和人民利益於不顧,謀取私利,大肆斂財的貪污腐敗分子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從寬處罰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罰當其罪。”蔡順斌說,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一慣實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同犯罪分子作鬥爭必須堅持的策略。在依法嚴厲懲罰犯罪的同時,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要依法從寬處理,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減少社會對立面,並努力實現刑罰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功能。蔡順斌說,在本案中,胡星犯罪持續時間長,受賄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並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論罪應當從嚴處罰,但基於胡星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之後又積極退髒,說明其具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胡星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通過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貪官歸案,從而進行正義的審判,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於嚴懲腐敗犯罪的堅定立場和堅強決心。”蔡順斌說,胡星受賄案是我國實現跨國追逃,將外逃貪官帶回國內接受司法審判,並使其受到應有懲罰的成功範例。這對於敦促其他涉嫌經濟犯罪的外逃貪官主動回國自首,接受國家司法審判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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