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各方關注的河北省邯鄲市農業銀行支行金庫被盜一案近期有了一審結果,任曉峯、馬向景二人以貪污罪被判處死刑。本案被害方邯鄲農業銀行能否向當地的體彩中心索回任曉峯等人當時買彩票的鉅款?任曉峯等人當時買彩票的鉅款究竟該不該退?
對此,業界有3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彩票中心發行銷售各類彩票帶有社會公益色彩,要退款給邯鄲農行還存在法律障礙;第二種觀點認爲,彩票中心在接受這些鉅款向本案嫌疑人銷售彩票時,意識到錢款來歷不明,銀行可以直接向彩票中心追回四千多萬元彩票款;還有一種觀點認爲,根據我國法律中“贓款贓物一律沒收,上繳國庫”的規定,要退也是退到國庫,彩票中心和銀行都只有乾瞪眼。
然而,在筆者看來,這個錢退與不退都是一回事。一是,各銀行都設置相應的風險準備金,如中行湖北宜城市支行發生“金庫資金失竊案”後,其總行新聞發言人就曾表示,犯罪嫌疑人偷走的260萬元將不會影響到中行的財務狀況。二是,國家對農行的大規模“輸血”還沒有正式開始,這筆鉅額銀行資產就算最終追不回來,當事銀行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和手續,同樣被當作“不良資產”予以剝離或覈銷。
總之,在銀行“生命不息”,國家“輸血不止”的大背景下,過分關注銀行怎樣杜絕案件、怎樣挽回損失,實在是“替古人擔憂”,沒有太大的意義。我們真正需要關注和考問的是,退與不退的結果本來有天壤之別,到我們這裏爲什麼變成一回事。(湖北樊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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