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內首次因“乙肝歧視”而提起的兩宗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先後在東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其中,原告李飛(化名)起訴偉易達集團一案中,雙方圍繞“憲法能否成爲判斷侵權的法律依據”,展開激烈辯駁。而在黎勝(化名)起訴諾基亞的案件中,諾基亞的代理人堅稱,拒錄理由是黎勝“色盲”,而非黎勝攜帶乙肝病毒。
昨日的兩宗乙肝歧視案件,分別於上午9時、下午3時開庭。兩宗案件的原被告都沒有出現在開庭現場,均由代理律師出庭應訴。當天趕來旁聽的,主要是前來聲援兩名原告的“肝膽相照”網站上的“戰友”。此外,還有一名人大代表以司法監督員的身份,旁聽了庭審。
兩次開庭,法院都在法庭上提出了調解建議,最後都沒能達成和解。兩宗案件是否還要再次開庭、判決結果何時作出,法院表示將另行通知。
焦點一:如何證明由於“乙肝歧視”被拒用
爲證明自己被拒絕錄用是由於企業“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兩宗案件的原告李飛與黎勝都出具了自己與應聘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對話的錄音。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材料內容顯示,企業在回絕兩名原告時,都提到他們“攜帶乙肝病毒”的體檢結果。
對此,偉易達集團的代理律師確認了錄音材料的真實性,並表示,這是企業工作人員在遭遇多次問詢後,所作出的不審慎的回答。僅代表員工個人的觀點,並不代表企業。
而諾基亞的代理人則直接推翻錄音材料的證明效力,堅稱其企業並不存在錄音資料中回答黎勝提問的工作人員。該代理人還表示,由於黎勝錄製這份對話資料時,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該份證據屬非法取得。儘管原告律師當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法院未當庭表示是否採納這份錄音材料作爲證據。
焦點二:以憲法爲依據索賠是否合適?
兩名原告的律師認爲,偉易達與諾基亞因爲原告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不予錄用,其行爲已構成對兩名原告的歧視。此舉不僅侵犯了兩名原告的平等就業權,而且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爲此,兩名原告分別要求偉易達集團及諾基亞賠償相應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偉易達的代理律師對此提出質疑,憲法是用於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而乙肝歧視案件卻是發生在企業與求職者之間,憲法不適用。該律師指出,企業與應聘者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應該引用民事領域的法律進行調處。在現有相關法律缺失的前提下,即使乙肝病毒攜帶者受到不公平對待,也應該是法律的不公平,而不應該追究企業的責任。
此外,針對原告律師援引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於今年5月發佈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作爲法律依據,偉易達的代理律師進一步提出,該項《意見》只是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能否成爲法院據以判決的法律依據,尚有待商榷。
焦點三:精神損害該賠多少才合適?
在原告提出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後,偉易達的代理律師提出,李飛被偉易達拒錄後,又先後面試了20多個單位。偉易達的代理律師以此推斷,李飛的精神狀況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巨大損害,還是很堅強。同時,偉易達的律師進一步強調,李飛自始至終只強調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損害,卻沒有具體的量化。該律師表示,對類似虛無的要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李飛的律師則表示,偉易達因爲李飛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將其拒之門外,明顯是對李飛的歧視。李飛本人確實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傷害。而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李飛索賠的5萬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
在場的旁聽人員事後也表示,作爲一個普通的應聘者,李飛的正當就業權竟需要訴諸法律來實現,並在訴訟中不斷地將自己的隱私公之於衆。從這個角度出發,李飛所付出的代價,所遭受的損害,確實不小。
而諾基亞的律師始終堅持,其拒用黎勝是因爲對方“色盲”,無法適應其應聘的崗位,不存在歧視。因此,諾基亞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包括誤工費在內的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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