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西各地各部門公務用車管理進一步規範,但在個別地方和單位,領導幹部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擅自駕車或公車私用,導致交通肇事案件時有發生。爲教育各級領導幹部,預防類似情況的發生,日前,自治區紀委通報了我區多起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交通肇事的案件。
據統計,2005年以來,全區共發生領導幹部交通肇事案件35起,其中致人死亡案件19起,死亡人數26人。縣、市、區機關單位18起;鄉鎮機關單位7起;政法機關10起。這些案件,既有無證駕車、酒後駕車、駕駛未經年檢車輛、超載、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爲,也有未經批准駕駛公車、公車私用、借用佔用外單位車輛的違紀行爲。他們中有的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有的被免去領導職務,有的正在被立案查處。
自治區紀委表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了領導幹部隊伍的形象。通報中,樑某某等12名領導幹部的行爲,不僅給國家和個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負面影響,更給遭受禍害的家庭帶來了骨肉分離的巨大災難,其危害無法挽回,教訓深刻。
自治區紀委要求,全區各地各部門和各級領導幹部要從中汲取深刻的教訓,引以爲戒。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領導幹部必須以身作則,自覺遵守公務用車管理規定,不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不擅自駕駛公車、不公車私用;領導幹部必須要有強烈的責任意識。
自治區紀委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排查,對存在的問題和管理中的漏洞,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對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公車私用造成嚴重後果,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受到損害的,要嚴肅處理。各級黨組織要把嚴禁領導幹部駕駛公車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對領導幹部年度考評的重要內容進行考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交警、交通、財政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務用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疏於管理、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除要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案件要公開曝光。
附通報部分內容:
●黃某某,中共黨員,時任中共富川瑤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現任富川縣委幹部。
2006年6月9日15時許,黃某某擅自駕駛帕薩特小汽車從縣城趕往蓮山鎮牛背嶺村,調解羣衆糾紛,途中在超一輛三輪摩托車時,與相向超車行駛、由古城鎮工商所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正面對撞,後又與同向行駛的另一輛三輪摩托車碰撞,唐某重傷,搶救無效次日死亡,三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黃某某和唐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經協商,黃某某賠償唐某家屬各種損失25萬元。2006年9月26日,賀州市紀委決定給予黃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封某某,男,中共黨員,合浦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06年11月11日,封某某擅自駕駛公車前往欽州辦私事,17時,在返回合浦縣途中與一輛相向超速行駛的臥鋪大客車發生碰撞,4人受傷,1人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相撞兩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封某某支付死傷者各種費用6萬餘元。2007年7月20日,北海市紀委決定給予封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黃某某,中共黨員,時任金秀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政委,現任來賓市公安局副處級民警。
2005年9月10日22時許,黃某某駕駛警車從象州縣城開往寺村鎮,途中撞上停在路邊的一輛摩托車,車主及其5歲兒子被撞翻倒地,兩車受損。肇事後,黃某某逃逸,摩托車主看清是一輛警車,大聲叫停未果,遂向寺村鎮派出所報案,民警在二級路上設卡攔截並查找,於次日凌晨4時在象州縣溫泉源頭賓館發現肇事警車。後來,黃某某叫民警餘某頂替自己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象州縣交警部門查實認定,黃某某是此次交通肇事責任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報來賓市交警支隊批准吊銷黃某某機動車駕駛證。2006年2月27日,來賓市紀委決定給予黃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廖某某,中共黨員,桂平市財政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5年7月17日,廖某某將借用外單位的公車,轉借給其內兄高某使用,由甘某駕車從貴港前往南寧,途中撞向一輛因故障停靠路邊的貨車尾部,高某及妻、女和甘某夫妻等5人死亡、車輛嚴重損壞。2005年10月24日,桂平市紀委決定給予廖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韋某某,中共黨員,時任融安縣長安鎮黨委副書記。
2006年9月4日零時許,韋某某無證駕駛公車從縣城河東廣場沿國道209線由北往南行駛,將蹲在路邊的村民羅某撞倒後逃逸,致羅某死亡。凌晨2時許,指使肖某駕駛肇事車輛頂替自己到派出所報警。5日下午,韋某某到融安縣交警大隊投案自首。交警部門認定,韋某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經協商,韋某某賠償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共8.5萬多元。融安縣委於2006年11月27日免去其長安鎮黨委副書記職務,2007年3月13日,融安縣紀委決定給予韋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張某某,中共黨員,時任天等縣人民法院審判員、進結法庭庭長。
2005年10月14日11時,張某某上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駕駛單位一輛未經年檢、未上保險、上級已禁止使用的警牌吉普車,前往馱堪鄉赴壽宴。下午散席,超載搭乘7人返回縣城,行至仕民線路段時,車輛衝下路邊36米深山溝,車上3人當場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張某某爲推卸責任故意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相,干擾案件調查。2006年11月2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7年3月21日,天等縣紀委決定給予張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蔣某某,中共黨員,時任全州縣建設局黨組副書記。
2006年9月20日17時,蔣某某駕車從全州縣鳳凰鄉往石塘鎮行駛,途中,因操作失誤,車輛往左衝出路外,造成在路外作業的羣衆一死二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蔣某某屬酒後駕車,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經協商,蔣某某賠償死傷者家屬各種費用共計24萬餘元。2007年5月23日,全州縣人民法院以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六個月。同年5月30日,全州縣紀委決定給予蔣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陸某某,中共黨員,時任中共隆安縣城廂鎮黨委書記。
2007年4月8日上午,陸某某擅自駕駛城廂鎮政府小汽車前往南圩鎮老家掃墓,20時30分返回縣城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撞向停在街邊的一輛小型客車和一輛對向行駛的摩托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及摩托車車主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陸屬醉酒駕車,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決定對其進行行政拘留三日並處500元罰款和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經協商,陸某某賠償傷者醫療費及車輛維修費共2萬餘元。2007年4月9日,隆安縣委決定陸某某停職檢查及免去其城廂鎮黨委書記職務,並報經南寧市紀委批准給予陸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胡某某,中共黨員,藤縣政協副主席、縣委統戰部部長。
2005年6月19日,胡某某擅自駕駛單位本田小汽車搭載4名親屬從南寧返回藤縣途中,因超車與對向行駛的大客車發生碰撞,小轎車上5人受傷,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胡某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2006年5月26日,梧州市紀委決定給予胡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楊某某,中共黨員,靖西縣人民法院渠洋法庭庭長。
2006年2月11日,楊某某應親戚梁氏姐妹邀請,擅自駕駛法庭吉普車前往雲南省富寧縣走親戚,途中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入35米深的山溝,梁氏妹妹當場死亡,車輛嚴重損壞。經協商,楊某某賠償死傷者家屬共計1.6萬餘元。2006年6月20日,靖西縣紀委決定給予楊某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