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四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反壟斷法草案自起草之日起就備受關注,圍繞它的爭議從未間斷,有時甚至一度影響立法進程。
提請審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社會各界對草案給予持續性關注,觀點碰撞仍然十分激烈。目前這些爭論的問題各方面均已形成共識。
焦點一
該不該制定反壟斷法
該不該制定反壟斷法?草案初次提請審議時,這一問題也成爲了爭議的焦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湯洪高提出,反壟斷法草案的規定與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交叉較多。“壟斷還不是當前我國經濟生活的主要問題,最突出的是惡性競爭。”湯洪高表示,目前應下大力氣貫徹好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不要忙着制定新法,不能單追求立法數量,要提高立法質量。“反壟斷法的制定可以暫緩,繼續研究,等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後再製定。”湯洪高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則表示,制定反壟斷法非常必要,其立法宗旨在於維護企業的公平競爭機制,防止某些企業的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是經濟法律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認爲,反壟斷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與國際經濟制度接軌的一個重大舉措。這部法律出臺,將有利於抑制跨國壟斷勢力,打擊跨國企業操縱市場價格、產品質量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限制競爭的行爲;將會大大提升中國的國際經濟政治地位,用法律形式來切實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它也斬斷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權力經濟運作模式,加速我們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民主化進程。
“反壟斷立法要體現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對目前爭議較大的問題,可先不急於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表示。
焦點二
成立反壟斷委員會是否必要
在反壟斷法中如何規定我國反壟斷機構的設置,是普遍關心的問題。
草案起草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專家認爲,設置反壟斷機構,既要考慮現實可行性,維持有關部門分別執法的現有格局,保證反壟斷法公佈後的實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爲今後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餘地。同時,爲了協調反壟斷執法,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有必要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
由此,草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考慮到建議全國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要求和反壟斷執法的特點,草案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對於反壟斷委員會,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有不同意見。李明豫委員說,不能一涉及多個部門執法就成立一個議事協調機構。“反壟斷的議事協調機構可否由國務院授權某個部門負責?由其協調各個部門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蔣祝平委員則建議切實強化反壟斷機構的執法職責,有效維護反壟斷執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他說,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領域中存在兩類壟斷行爲,一類是我國公用企業的壟斷行爲,比較突出的是通信、自來水、鐵路、公交、貨運、航空、原油、天然氣等行業,另一類是在華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爲,比如電腦操作系統、感光材料、輪胎、網絡設備、照相機、軟包裝等。這兩類行爲都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此社會反映十分強烈,要求調查處理情況甚多,且所涉部門或監管機構不少。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或監管機構主要有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國家工商總局交易局反壟斷處和國家發改委,但實際上有權負責執法的部門或機構不下十幾家。執法權顯得過於分散,多有交叉,由此勢必影響反壟斷的權威和實效。他認爲關於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規定過於籠統,顯得執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加以明確。
草案三次審議稿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並明確了反壟斷委員會履行的職責,包括: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併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佈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等職責。
焦點三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應不應明確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關係到國家對經營者集中的控制程度。世界各國無不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中度、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的經濟政策等因素,依據銷售額、資產額或者交易額,確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說,確定我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既要符合國家鼓勵企業重組、兼併、聯合,促進企業做大做強的政策,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又要防止因經濟力的過於集中而影響市場競爭。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
草案初審稿從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特別是不同行業和領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三個層面上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一是明確了一般行業和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即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範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並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二是授權國務院可以對銀行、保險以及其他特殊行業、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另行規定,以保證國家對重點、關鍵行業和領域的競爭政策的實施,使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能夠更好地適應不同情況和實際需要。三是設計了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調整機制,便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總結實踐經驗,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的變化,適時調整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並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一條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有的認爲申報標準定得過低;有的認爲申報標準不宜定得過高;有的建議分行業規定不同的申報標準;有的建議在申報標準中增加經營者所佔市場份額等指標。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認爲:申報標準定得過低,企業合併動輒就要申報批准,不利於國內企業通過兼併做大做強;申報標準定得過高,又不利於防止因過度集中形成壟斷。鑑於各方面對申報標準的意見很不一致,同時考慮到申報標準需要隨着經濟發展、情況變化加以適時調整,法律以授權國務院作具體規定爲妥。據此,法律委建議,對經營者集中的具體申報標準由國務院作出規定並適時調整。
焦點四
是否應強調對一些重要行業的保護
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爲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倪嶽峯對此表示贊成,建議對草案中“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給予清晰的定義,要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促進行業競爭,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興富認爲,增加這一條款很重要,“這些行業關係到我們國家的經濟利益,對他們的經營者進行保護也是對的,但要加強監管。”
草案三次審議稿基本保留了這一條款。
觀點·聲音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
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表明,市場本身並不具備維護公平競爭的機制。恰恰相反,處於競爭中的企業爲了減少競爭的壓力和逃避風險,它們總是想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壟斷地位。就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不成熟和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企業限制競爭的現象也已頻頻出現,如競爭者聯合限價或者限制生產數量,生產或者銷售同類產品的企業相互分割銷售市場,生產和銷售企業聯手排除競爭者,有些行業通過聯合或組建企業集團甚至發展到少數企業壟斷市場的局面。市場壟斷將會使企業擺脫競爭的壓力,從而會喪失創新的動力,不思進取,其結果就會嚴重妨礙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
這說明,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爲了給企業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我國亟需建立反壟斷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制度在我國的頒佈和實施,將有力地說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經濟,而是有秩序的經濟制度。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勇:
反壟斷法是我們國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最爲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臺對國家,特別是對現在那些所謂的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意識的提高將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這些行業以及整個社會必將隨着這部法律的出臺,加深對市場經濟的認識,建立和完善各自企業和行業的競爭機制,從而使整個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得以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
市場需要法律,市場競爭秩序對反壟斷法的渴求,是理解加快制定反壟斷法進程緊迫性的關鍵或鑰匙;市場對於反壟斷法的需求程度與市場的成熟程度成正比。與十多年前醞釀反壟斷法時相比,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市場化程度已有了長足的發展。
-全國政協常委、安徽省工商聯會長王鶴齡:
世界上現有100多個國家制定了統一的反壟斷法。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也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爲作出一系列法律規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相關的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但由於分佈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之中,不繫統完整。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迫切需要建立系統的保護競爭和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律制度,制定出臺反壟斷法勢在必行。
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是國內國際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首先,制定出臺反壟斷法體現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其次,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有利於打破基礎領域的體制性障礙,推動行業競爭。第三,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有利於促進優化資源配置,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第四,制定出臺反壟斷法有利於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