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三十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爲人們關注多時的反壟斷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終獲審議通過。從1994年就列入人大立法議程的這部法律的通過,爲我國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增添了新的法治利器。
在西方工業發達國家,與反壟斷相關的法律的建立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儘管在歐洲、北美的不同國家中反壟斷法有不同的、符合本國需要的特色,但反壟斷法的共性是鮮明的,那就是要保護公平合理的競爭,維護競爭秩序。在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國有經濟一統天下,無所謂壟斷與反壟斷。而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隨着民營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隨着外資的大舉進入,人們漸漸發現,形形色色的壟斷的存在,以及一些新壟斷現象的發生,正在壓制競爭,破壞市場秩序。面對新問題,原有的“反不正當競爭”等零星的法律規定已不能滿足需要,制定專門的反壟斷法勢在必然。
我國的反壟斷法借鑑了其他國家反壟斷法的經驗,對反壟斷的三大制度,如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等,在我們的這部法律中肯定都是重要內容。然而,根據我國的國情,根據現階段以及今後一個時期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打造民族品牌的需要,我們認爲反壟斷法應在如下兩個方面發揮更多的作用:
第一,儘管現行法律不禁止某些行業或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但必須禁止有關經營者濫用這一支配地位,禁止那些排他性的、限制他人蔘與競爭的行爲。電信、電力、金融等傳統的壟斷行業能否在法律約束下規範自己的經營行爲,取消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壟斷,以平等的態度與其他對手競爭,或許將成爲反壟斷法的執法重點。
第二,實力雄厚的國外資本的購併行爲,不僅有隱藏很深的壟斷動機,而且可能給尚處於幼稚階段的民族工業、民族品牌帶來致命的打擊。因此,反壟斷法必須充分發揮作用,要對外資的購併從嚴把關,防止其以強凌弱,形成壟斷。同時,法律應鼓勵國內企業做強做大,認真區分法律界線,不可自束手腳。
此外,對於目前較爲普遍存在的行政性限制競爭的做法,如何納入法治軌道,解決權大於法的問題,既是對法律的考驗,也是對政府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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