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佈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有關負責人就此次政策調整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通知要求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爲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爲貸款的抵押物。
就“爲什麼不得對囤積土地、囤積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這一問題,該有關負責人指出,針對近期房地產市場上出現的囤積土地、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擡房價等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違法違規行爲,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從嚴控制對閒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的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
有關負責人稱,爲切實貫徹落實37號文件,提高政策執行的可操作性,並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明確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爲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旨在利用信貸手段進一步促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土地、住房開發速度,增加市場供應,緩解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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